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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全体会议
“……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联合国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既影响到它的普遍性,又影响到它按照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履行它的职责。”[1]
162. 在同一简要记录里,我们读到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的伊斯梅尔先生的发言,他说:
“………中国问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对于那个问题负有重大的责任。”[2]
163. 我们也在同一记录里读到另一个该决议草案提案国的代表,伊拉克的谢比下先生的发言,他说:
“……伊拉克对中国问题的立场是明确的和众所周知的,这个问题不只是对他的国家重大的关系,就是对世界和平和联合国的前途也有重大的关系。”[3]
164. 我们也在同一记录里读到南斯拉夫的伊索夫先生的发言,他说: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也许是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重大的事件。”[4]
165. 巴基斯坦的夏希先生、罗马尼亚的埃科贝斯库先生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图迈赫先生为了强调这个问题的巨大重要性,也使用了类似的词语。
166. 我国代表团无法了解,鉴于提案国代表团的这些重要成员的发言以及大会上提出的其他类似理由,怎么可以声称大会不应当把阿尔巴尼亚决议草案提出的这个问题列为一个重要问题。
167. 基于我对这个程序问题所提出的理由,我国代表团和其他二十一国代表团一起要求大会理所当然地必须在表阿尔巴尼亚提案前先行决定,任何造成剥夺中华民国在联合国代表权的提案应按照宪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列为重要问题〔A/L.632和Add.1和2〕。
168. 我呼吁一切代表团,包括支持阿尔巴尼亚提案的代表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有关程序问题的决议案投赞成票。
169. 我已经说过,由于我们的决议草案把任何剥夺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建议,如阿尔巴尼亚决议草案所提出的建议那样,视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它理所当然地应当先付表决,因为我认为,如果一个决议草案影响到一个实质性决议草案的表决方式及其通过时所需的票数,那就不能争辩说,这样的决议草案可以放在那个实质性决议草案之后表决。
170. 关于这点,大会的先例肯定有利于我刚才提出的论点。过去,每当提出一个项目在表决时是否应属于重要的问题时,大会总是决定首先要解决程序问题。特别是涉及中国代表权和驱逐蒋介石政府代表的问题,大会自一九六一年以来总是决定先把程序问题付诸表决。即使“重要问题”的决议草案是在所谓“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决议草案之后提出来的,也是如此。
171. 我认为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可以改变这个已经连续十年建立起来的先例。各国代表团在投票表决阿尔巴尼亚提案之前,有权知道它们所投的票会产生何种影响。特别是那些可能考虑投弃权票的代表,事先一定要知道这个问题是否会被定为重要问题,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评定它们投弃权票与它们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比较起来,会产生何种影响。
172. 我相信大会在这个问题上决不会违反这个基本的程序原则,因此它会将我们的决议草案先付表决并予以通过,因为我们的草案把任何旨在将中华民国或台湾的合法代表不公正地从联合国驱逐出去的决议草案,如阿尔巴尼亚和其他代表所提出的那项决议草案,都视作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