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七品以上官,在外留守司,都、布、按三司官有罪下獄 黜謫、宥免皆書。奉 特旨誅戮、罷黜干係懲戒者,不限職之大小並書。如犯奸惡、叛 逆大罪,不限官吏、軍民悉書,常例〈廣本抱本作律〉之外別有比 擬條例亦書。
一、 朝審囚犯及差官審錄刑獄皆書。 刑官有平反冤獄,詳本末書之。
一、風憲官及文武臣寮彈劾大臣之罪皆書,并書所得 旨意,其職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書。
一、修建 宮殿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