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ADAL02017155 明實錄:明穆宗實錄(一).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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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七品以上官,在外留守司,都、布、按三司官有罪下獄 黜謫、宥免皆書。奉
特旨誅戮、罷黜干係懲戒者,不限職之大小並書。如犯奸惡、叛 逆大罪,不限官吏、軍民悉書,常例廣本抱本作律之外別有比 擬條例亦書。

  一、 朝審囚犯及差官審錄刑獄皆書。 刑官有平反冤獄,詳本末書之。

  一、風憲官及文武臣寮彈劾大臣之罪皆書,并書所得  旨意,其職非大臣而所犯重者亦書。

  一、修建
宮殿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