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ADAL02017155 明實錄:明穆宗實錄(一).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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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遇缺推用。
一,在外兩司,有司官貪酷恣肆,皆由巡按御史不 能正身格物及舉劾不公所致。其御史失職,又由都察院狥情, 將考核視為虛文所致。今後御史出差回道,都察院務要秉公 持正、嚴行考核,如或隱護該科,即行糾劾。該科如敢扶同,事發 一體重究。
一,今後撫按官劾到官員,但有犯該贓、私人命者,吏 部務行提問,追贓償命,不許概擬為民閑住。所追贓銀,巡按御 史年終各另奏解戶部,以資邊餉,不許混入歲解贓罰數內。其 該解部及備賑贓罰銀兩,必遇地方用兵修城等項、重大緊急 事務,方許動支。如有仍行饋送,並吊取私用及隱匿入已者,司 道府州縣官聽撫按參奏,撫按有犯聽兩京科道糾奏,其司道 府州縣官巧立名色,勸借軍民及於本等,罪贖之外,加罰銀兩、 米谷、馬牛等物。或將軍民無子爭繼之家,盡沒家產入官,尤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