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妃四拜禮畢,還宮。
一,是日辰時,上御宣治門,降手敕以 皇
子睿名傳諭禮部,行宗人府,登識玉牒。
上是之。
○敕禮科左
給事中王治御史王好問,查盤內府各監局錢糧。已而太監崔
敏等奏請免查。戶科給事中張憲臣劾敏等抗違明詔,當治其
罪。
得旨:「內府錢糧詔書所載者,自嘉靖四十一年始,備開收支
見在之數,與科道官查理,不許違抗其詔。內不載者,亦不得概
查。敏等勿論。」
於是治等復言:「詔令已下,不宜以中官言輒罷。」
給
事中何起鳴亦極言其不可。
上謂敏等所奏具有實數,令遵
旨免查。
○宣府、大同、山西秋防事竣督撫官上所部諸將功罪,
兵部覆奏言:「邊境寧謐,皆總督鎮巡之功。宜加優賚。」
得旨:「總督侍郎王之誥、總兵官馬芳、巡撫都御史冀煉,各賚銀幣有差。」
○
癸酉, 英宗睿皇帝忌辰, 奉先殿行祭禮。遣興安伯徐夢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