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14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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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足矣。夏官司爟又特設一官以掌之,何耶?葢!火之 為物,炎上就燥,尊而不親,又非水之比也,不得其齊 則疾,不得其性則災。故火星之伏見有時,國火之變 易亦有時,過焉為災。此司爟所以因時而施令,變火 以救時疾也。先鄭云:「三月昏,心星見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昏,心星伏戌上,使民內火。《春秋傳》曰:『以出內火』。 夫出以季春,內以季秋」,則是二時出入火矣。又曰:「四 時變國火,以救時疾」,何邪?蓋季春出火,非出火於民 也。火星昏見,司爟乃禮而出之,猶羲叔寅賓出日也。 季秋內火,非令民內火也。火星昏伏,司爟乃以禮而 內之,猶和叔寅餞納日也。二時之出內火星,猶祭祀 之祭爟,不忘本也。曰「民咸從之,民亦如之」,亦令民知 有出內之禮也。故《宮正》春秋以木鐸修火禁,以火星 出入而修禁也;《司烜》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為 火星將出而修禁也。宮正特嚴宮中之禁,《司烜》泛修 國中之禁,故或以春秋,或以中春,有不同歟?若夫四 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則是順四時而改國火也。鄭司 農引鄒子之說,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 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是有五 時變火,此惑於五行五色之說也。周人取火之制,《司 烜》惟曰「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共祭祀」,而司烜實預 國中之火禁,則司爟四時之變國火,安知夫不以遂 取火而易之乎?取於日則為明火,國火則不取於日 爾。《語》曰「鑽燧改火」是也。然司爟上士二人,徒六人;司 烜下士六人,徒十二人,安能盡變國中之火,盡修國 中之禁,毋亦司爟施其令,司烜施其禁而使民自易 之。歟,司爟、司烜二官,分屬夏官、秋官者,司爟行火南 方之事,故司爟隸於夏。司烜取水火,司寇奉明水火, 故司烜隸於秋。抑嘗因火禁之修宮正,司烜皆以木 鐸修之,木鐸,振文教者也。文事奮木鐸,武事奮金鐸, 鼓人以金鐸通鼓,司馬振鐸摝鐲奮武事也。若非武 事,皆以木鐸徇之,是以文教警眾,不特修火禁為然。 《書》曰:「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古人將有新令, 無有不奮木鐸者,是以小宰帥治官之屬而聽治象 之法,則徇于木鐸。《小司徒》、小司寇帥屬觀象亦如之。 《鄉師》四時召令,以木鐸徇于市朝;《士師》左右刑罰,以 木鐸徇之于朝。一木鐸之徇,而人心皆知有文教之 警,則孰不修職攷法,以共王事。奉令道禁以從王命 哉。

《雞林類事方言》:「火曰孛。」

周煇《清波雜志》:「沿江烽火臺,每日平安,即于發更時 舉火一把,每夜平安,即于次日平明舉煙一把。緩急 盜賊,不拘時候,日則舉煙,夜則舉火,各三把。」紹興初, 江東安撫大使李光所請煇生長江南,足不涉極邊, 初未識所謂烽火者,但讀陸務觀《放翁記游梁觀塞 上傳烽詩》:「月黑望愈明,雨急滅復見。初疑雲罅星,又 似山際電」,亦可想像得。《髣髴》云: 「田間書火非風不燃,風撲火則息。」

贊寧《物類相感志》:「野火,山林藪澤晦暝之夜則生焉。 散布如人秉燭,其色青,異乎人火。鄉人慣見,多以左 足之草屨而招之來,漸近,聞人聲則滅,又從本處明 矣。」

《席上腐談》:「予幼時見有道人燒片紙納空瓶,急覆于 銀盆水中,水皆湧入瓶,而銀盆鏗然有聲,蓋火氣使 之然也。」

《輟耕錄》:杭人削松木為小片,其薄如紙,鎔硫黃塗木 片頂分許,名曰發燭,又曰焠兒葢,以發火及代燈燭 用也。史載周建德六年,齊后妃貧者以發燭為業,豈 即杭人之所製與?宋翰林學士陶公穀《清異錄》云:「夜 有急,苦于作燈之緩。有知者批杉條染硫黃,置之待 用,一與火遇,得焰穗然。既神之,呼引光奴。」今遂有貨 者,易名火寸。按此則「焠」、「寸」聲相近,字之譌也。然引「光 奴」之名為新。

《拘虛晤言》,「火無踰光之燭,鑑無過形之照,器之所使 也。故君子盡人之能而已矣。」

《宛署雜記》:燕城煙火,有花草人物等形,統名煙火。勳 戚家集百巧為一架,分四門,次第傳爇,通宵以為樂。 《汲古叢語》:「火因質以用其光。其光相續而其體不分 者,性之各足也。」

《雪濤談叢》:「滇省風俗,每年于六月二十八日,各家俱 束葦為槁,高七八尺,凡兩樹,置門首,遇夜炳燎,其光 燭天。是日各家俱用生肉切為膾,調以醯蒜,不加烹 飪,名曰『食生』」,總稱曰「火節。」問其故,謂弔忠臣王禕留 此記葢?禕受命入滇,說元梁王降,王反殺禕,醢其肉。 若爾,則炳槁可也,奚忍食生為耶?夫楚人競舟,弔屈 子也;「晉人禁煙」,傷介子推也,皆有不忍之意焉。王公 被醢,而滇俗斫膾喫生,毋乃倒置乎?存炳火革,食生 可也。

長松《茹退憨憨子》曰:「火性無我,寄於諸緣。外諸緣而 覓火性,何異離波覓水者哉?」

辟寒鎖鎖帽,出《回紇》,用鎖鎖木根製之為帽,火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