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14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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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氏曰:火之象在天,既有伏見之時,火之用在人,亦有出內之節。《傳》曰:「火見于辰,故自辰至巳,其方為火所王,當是時,雖烈山焚萊不禁也。何則?因其王而出之,以宣其氣耳。」 《傳》曰:「火伏于戌,自戌至亥,其方為火所休,當是時,雖鑠金燒薙不為也。何則?因其休而內之,以息其氣耳。」 或者徒泥于出內之文,謂火者,民事之大者也。季春則出之始用,季秋則內而不用,不幾于廢民事乎?且出火于季春,非謂季春之時始用火也,出其新火而導達乎陽之氣也。內火于季秋,非謂季秋之時而不用火也,內其舊火而順適其陰之氣也。《司爟》所謂「四時變其出內之火宮」 ,正所謂春秋修火禁者。修其出內之禁,尚何季春始用而季秋不用乎?昔子產鑄刑書,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 是不知先王納火之制也。單襄假道于陳,火朝覿矣,道茀而不可行,是不知先王出火之制也 。陳及之曰:「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納火,民亦如之。」 互言之也。先內舊火,而後出新火,《春秋》皆然也。古者五行之官,掌金木「水火、土火,盛則制之,衰則長之。」 後世世失其官,官失其職,故水有泛濫之患,火有焚燎之害。木不盛大,土多湮曠,金不從革,無復先王之盛矣。而區區究其末流,其能已乎!

時則施火令。

訂義易氏曰:「施火令謂施四時變國火之令。」 鄭鍔曰:「宮正、《司烜》皆謂之修火禁,此謂之施火令者,修則修其舊法使不廢,施則施其新令使人從也。」

凡祭祀,則祭爟。

訂義賈氏曰:「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王氏曰:「舉火曰爟,祭祀用爟,故祭焉。」 鄭鍔曰:「先王于有功之人未嘗忘報,如先農、先蠶、先卜皆有祭也,而況鑽木出火以教人者乎?」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訂義鄭鍔曰:「國中失火則有延燒比屋之憂,野中焚萊則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則有刑,小則有罰,亦權罪之輕重而加之耳。或謂春田則焚萊,而《司爟》有焚萊之禁,何也?先儒謂春田用火之後,擅放火則有禁罰,吾以為焚萊者,國蒐田之時,野焚萊則民無故而自焚,不得不為之禁。」

《秋官》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烜,火也,讀如『衛侯燬』之『燬』。 《易氏》曰:『掌明水火,而其官謂之司烜者,取《大易》『日以烜之之義。蓋萬物形成于地,精成于天,月愬日之光,其本皆出于日故也』』。」 王氏《詳說》曰:「司爟、司烜皆掌火,一事而二官,何也?」曰:「有國火,有民火,司爟所掌,謂民咸從之。其民火歟,司烜所掌,以共祭祀明燭。其國火歟然行于民,未」嘗不本于國,故《司爟》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行之于國,未嘗不用之于民,故《司烜》曰:「中春以木鐸脩火禁于國中。」

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鑒取明水于月。

訂義鄭司農曰:「夫,發聲。」 陸氏曰:「夫,道也。是以謂之夫。大夫能遂事,故謂之遂。」 鄭康成曰:「夫遂,陽遂也;鑒,鏡屬,取水者也。世謂之方諸。」 賈氏曰:「以取火于日名陽遂,猶取火于木為木燧也。」 鄭鍔曰:「取明水于月者謂之鑒,亦謂之方諸。其實皆鑑也。」

陸氏曰:夫「遂」 以義言,《鍳》以體言,互相備也 。《鄭》

鍔曰:「水生於坎之陽,而為陽中之陰,火雖生於離之陰,而為陰中之陽。王者向明而治,皆以陽為主,故尊明火為先 。」 《易》氏曰:「日陽之精,月陰之精。離為日為火為電者,火之氣也;坎為月為水、為雲者,水之氣也。水火以氣而升降,日月之精薄之,則夫遂可以召陽而為火,鍳可以召陰而為水,所以謂之明水火,言取於」 日月,而非人力之所能致,明之至也 。鄭鍔曰:「或謂鍳遂之齊,同用金錫之半,可以取水,亦可以取火,何也?蓋金錫半者,陰陽之雜,用諸晝則陽氣應之而為火,用諸夜則陰氣應之而為水。」

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水。

訂義鄭鍔曰:「明水火,所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及明水也。用是水以滫齍盛則曰明齍,用是火以照燭則曰明燭。五齊三酒,所尚者明水,取於月中之水以共之。《記》曰:『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謂此耳。」 王氏詳說曰:「凶事所用之物謂之明,所謂明器、明弓矢是也。吉事所用之物亦謂之明,所謂明水、明火是也。」先鄭失于明水之說,後鄭亦失之。《郊特牲》曰:「明水者,神明之也。謂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著,成也。主人之潔,則此水乃成矣。以陰鏡取水于月之中,其可多得乎?且祭有明水,又有元酒,元酒取于潢汙行潦之水而為之,則是降于明水矣。鬰齊配以明水,三酒配以元酒,此《郊特牲》所謂明水涗齊,貴新也」,凡涗,新之也。是知明水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