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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陽,謂自《復》以至《夬》也。《復》,十一月之卦也。《夬》,三月之 卦也。十二月為《臨》,正月為《泰》,二月為《大壯》。《復》自《坤》中 來,一陽始生,成位於冬至,至《泰》而開,開而壯,壯而《夬》, 四月復全乎《乾》矣。諸陰,謂自《姤》以至《剝》也。《姤》,五月之 卦也。《剝》,九月之卦也。六月為《遯》,七月為《否》,八月為《觀》。 《姤》自《乾》中來,一陰始生,成位於夏至,至《否》而塞,塞而 觀,觀而《剝》,十月復全乎《坤》矣。

春秋二分,晝夜相半,氣之平也。春分後晝漸永,日在 地下之刻少;秋分後夜漸永,日在地下之刻多。陰陽 消長,繫於是矣。

「陰陽列於四時,早晚見於節候,歲氣繫於日星,期三 百有六旬有六日也。日窮於次,月離於紀,星回於天, 此一歲之終也。日行速而月行遲,故有餘日而以閏 月收之。天行健而日月不能及,故有歲差,而以六十 年約之」,一歲之中,春而夏,夏而秋,秋而冬,四時順布 也。四時有八節: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 「冬至也,冬至以後陽漸長,立春陽之出也;春分陽之 中也;立夏得陽三之二,至夏至而極矣;夏至以後陰 漸長,立秋陰之出也;秋分陰之中也;立冬得陰三之 二,至冬至而極矣。」堯命羲和,「日中星鳥,以殷仲春,日 永星火,以正仲夏,宵中星虛,以殷仲秋,日短星昴,以 正仲冬。不詳其餘者,以一中一極前」後測之耳。冬至 一陽生。主生主長。夏至一陰生。主殺主成。故曰「生者 陽也。成者陰也。」含雖未見其生。達雖未見其殺。而幾 已在矣。

《海槎餘錄》:海南地多燠少寒,木葉冬夏常青,然凋謝 則寓於四時,不似中州之有秋冬也。天時亦然,四時 晴冽則穿單衣,陰晦則急添單衣幾層。諺曰:「四時皆 是夏,一雨便成秋。」

《王氏彙苑》:「四時和,謂之通正。」

人稟五行,動止有則。四時轉續,變于所極。

《日知錄》:「三正」之名,見于《甘誓》。蘇氏以為自舜以前必 有以建子、建丑為正者,其來尚矣。《微子之命》曰:「統承 先王,脩其禮物。」則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覲會 同,則用周之正朔,其于本國,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 獨是晉為姬姓之國,而用夏正,則不可解。

三正之所以異者,疑古之分國,各有所受,故公劉當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已用「建子」 為紀。晉之用「寅」 ,其亦承唐人之舊與?

天之行謂之歲,書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歲二月,東巡 狩是也。人之行謂之年,書維呂命,王享國百年。《左傳》 季隗曰:「我二十五年矣。」僖公二十三年絳縣人有《與疑年》,使 之年,師曠曰:「七十三年矣。」襄公三十年于是昭公十九年 矣。襄公三十一年《史記》「蓋太公之卒百有餘年」是也。今人多 謂年為歲。

《周禮太史注》:中數曰歲,朔數曰年。自今年冬至至明 年冬至,歲也。自今年正月朔至明年正月朔,年也。 古人但曰年幾何,不言歲也。自太史公始變之。《秦始 皇本紀》曰:「年十三歲。」今人以歲初之日而增年,古人 以歲盡之日而後增之。《史記。倉公傳》:「臣意年盡三年」, 年三十九歲也。

唐朝新格,以正、五、九月為忌月,今人相沿,以為不宜 上任。考《唐書》,武德二年正月甲子,詔自今正月、五月、 九月不得行刑禁屠殺。詔曰:「釋典微妙,淨業始于慈 悲;道教沖虛,至德去其殘殺。四時之禁,無伐麛卵;三 驅之化,不取前禽。蓋欲敦崇仁惠,蕃衍庶物,立政經 邦,咸率茲道。朕祗應靈命,撫遂群生,言念亭育,無忘 鑒寐。殷帝去網,庶踵前修。齊王捨牛,實符本志。自今 以後,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齋日,並不得行 刑。所在公私,宜斷屠殺。」 白居易《在杭州詩》曰:「仲夏 齋戒月,三旬斷腥羶。」

《雲麓漫抄》曰:「《釋氏智論》云:天帝釋以大寶鏡照四大 神洲,每月一移,察人善惡。正、五、九月照南贍部洲。唐 太宗崇其教,故正、五、九月不食葷,百官不支羊錢。其 後因此遂不上官。」《菽園雜記》謂新官上任,應祭告神 祇,必須宰殺,故忌之也。愚按正、五、九月不上任,自是 五行家言,不緣屠宰,其傳已久,亦不始于唐時。《南齊 書。張融傳》:攝祠部、倉部二曹,倉曹以正月,俗人所忌, 太倉為可開不,融議不宜拘束小忌。《北齊書。宋景業 傳》:顯祖將受魏禪,或曰:「『陰陽書五月不可入官,犯之 終于其位』。景業曰:『王為天子,無復下期,豈得不終于 其位乎』?」顯祖大悅。

《南史王鎮惡傳》,鎮惡以五月五日生,其祖猛曰:「昔孟嘗君以惡月生而相齊,是以五月為惡月。」

又考《左傳》,鄭厲公復公父定叔之位,使以十月入,曰: 「良月也,就盈數焉。」而顏師古註《漢書》,李廣數奇,以為 命隻不耦。

《段會宗傳》:「亦足以復鴈門之踦。」 應劭曰:「踦,隻也。會宗從沛郡下為鴈門,又坐法免為踦隻,不耦也。」 《霍去病傳》,「諸宿將常留落不耦。」

是則以「雙月為良,隻月為忌,喜耦憎奇,古人已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