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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

《秦曆》,「上元正月己巳朔,晨初立春,日月五星俱起營 室五度,蔀首日名,皆直四孟。假朔退十五日,則閏在 正月前,朔進十五日,則閏在正月後。是以十有二節, 皆在盈縮之中,而晨昏宿度隨之。」

《宋史》

律曆志

「天正冬至,乃曆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餘分,而後 可以置第一閏。

《山堂考索》

《易》曰:「歸奇于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西 漢志》曰:「黃帝攷定星曆,正閏餘。自三苗亂德,重黎之 官廢而閏餘乖次。堯命羲和,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周。」 春官太史正歲年以序事,頒告朔於邦國。閏月,詔王 居門終月。

閏所以正中朔也。中朔小大之不齊,正之以閏。

《記玉藻》:「天子元端閏月,則闔門左扉,立于其中。」《春秋 傳》曰:「文公閏三月,非禮也。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 舉正于中,歸餘于終。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 民則不惑。歸餘于終,事則不誖。」此聖王之重閏也。

杜元凱《釋例》:自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至襄公二十七年,凡七十一年,當有二十六閏,而《長曆》推得二十四閏,是再失閏。襄公、哀公事,見《曆序》。

襄公二十八年書「春無冰」,說者謂去年覺其失,于是 頓置兩閏,以應天正。

「去年」,謂二十七年。

建子之月無冰,乃書以記災。一歲兩閏,果是其理乎? 襄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季孫問仲尼曰:「聞之,火伏 而後蟄者畢。」

心,星也。火伏在今十月。

「今火猶西流,司曆過也。」註云:「失閏。自秦用顓帝曆,以 十月為歲首,常以九月為閏,自以為得歸餘於終之 說,而不知其非也。漢興因之,久而不革。至武帝元封 中,乃悟其謬,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傳》 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 在。則閏可不重乎』?」又曰:「『曆數以閏正天地之中』。杜預」 曰:「閏月無中,而北斗斜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

算閏法

切求之。二十八宿,循天而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周 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 一也。日一日行一度,則是一歲一周天也。月一日行 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凡二十七日而周天。一匝更 行十九度半,餘逐於日,與之會以所次之辰。故《傳》曰: 「日月相會謂之辰。」周天之度,各分為九百分,則歲之 「變,凡有三十三萬一千七百分。一日九百分,一年而 餘小盡。六日得五千四百分,又計五百四分度之四, 凡有四千七百分,並之而為一萬一千七百分,以當 十一日半弱。」兩歲則餘二萬三千四百分,以當二十 二日半小弱。

前剩一百分,跨一日,故曰「弱。」此添剩四百分,故曰《小弱》。

三歲則餘二萬四千六百分,以當三十四日,小強。

凡四百五十分為刻,此六百,故曰「小強。」

所以曆家於三年置一閏,用以歸受此三年之餘分 也。然三年一閏,故用二十九日,約周天之餘度二萬 六千一百分耳,尚更剩前二年中八千五百分,通後 第四年所餘一萬一千七百分,而二萬零二百分,以 當二十三日半,小弱。

餘四萬分,故曰「小弱。」

「及五年,則三萬一千九百分以當二十四日半強,故 五歲再閏也。此三十四日猶有餘分,又積歸後年置 閏。若前年正閏之月大餘,則後閏大餘分也。」姚說《同 禮》者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一歲凡 十二月,餘月之小者而計其餘,積三十二月而適得 一月之數,故三年而一閏,五年而再閏,八年而三閏, 十年而四閏,十三年而五閏,十六年而六閏,十九年 而七閏」,

閏惟正時

《尚書正義》: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日行 一度,則一期三百五十五日四分度之一。《六曆》諸緯 與《周髀》皆云:「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 為每月二十九日過半。」日之于法分,為日九百四十 分。日之四百九十九,即月有二十九日半強,為十二 月。六大之外,有月分三百四十八,是除小月無六日。 「又大歲三百六十六日,小歲三百五十五日,則一歲 所餘無十二日全之」十三日者,當以大率據釐而計 之,其實一歲所餘止十一日,弱也。以為十九年七閏, 十九年二十一月,則三百九日,其七月四九二分猶 三百七日,況無四大乎?為每年十一日弱分明矣。所 以弱者,以四分日之一于九百四十分,則二分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