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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曲說也。

氣朔分齊

「十有九歲。七閏則氣朔分齊,是為一章。」按十九全數, 共計六千九百三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七百單 五於內,除六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 十二還十九年省數外,其餘恰有二百六日九百四 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當有十九年所閏之數,無欠 無餘。蓋每年月與日十二會通得三百五十四日九 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合十九年計之,共是六 千七百三十三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十二,此即「十 九」之省數也。每年當閏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 二十,七十九年當得全日一百九十餘分之積,又一 萬五千七百一十三。如日法九百四十而一,得一十 有六。不盡六百七十三,通計得日二百單六,九百四 十分日之六百七十三。

二百六日零六百七十三,恰好是七箇二十九日零四百九十九分,成七箇閏。

此即十九年所閏之數也,合此二數滿,得十九年之 全數,即「氣朔之分齊」矣。

又按一歲十二月,則十九歲凡當有二百二十八箇 月,今十九歲之間,月乃與日二百三十五會多,此七 會,非閏而何?但若以氣論之,則一月二氣,一年二十 四氣,十九年當有四百五十六氣,十九年雖則有二 百三十五會,其實只有四百五十六氣,恰好十九箇 二十四氣,則分齊之實,又可見矣。

閏月部總論

《春秋》四傳。

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春秋》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

《左傳》:「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 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 以為民?」

《公羊傳》:「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為不告朔?天無是 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猶 者何?通可以已也。」

《穀梁傳》:「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為不 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于月者也。 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猶之為言,可以已也。」 《胡傳》:「不告月者,不告朔也。不告朔則曷為不言朔也? 因月之虧盈而置閏,是主乎月而有閏也,故不言朔 而言月。占天時則以星,授民事則以節,候寒暑之至 則以氣。百官修其政于朝,庶民服其事于野,則主乎 是焉耳矣。」「閏不可廢乎?」曰:「迎日推策,則有其數;轉璣 觀衡,則有其象;歸奇于扐,以象閏,數也;斗指兩辰之 間,象也。象數者,天理也,非人所能為也。故以定時成 歲者,唐典也;以詔王居門終月者,周制也。班告朔於 邦國,不以是為附月之餘,而弗之數」也。《猶朝于廟》者, 幸其不已之詞。

大全汪氏曰:「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日一周,在天為不及一度,積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而與天會為一歲。月一日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積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而與日會者十二為一年。大率三百六十日為常數。一歲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分,為二十四氣,是為氣盈,而晝夜長短,節氣寒暑,於是定焉。」一年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分為十二月,是為朔虛,而晦朔弦朢,於是定焉。積歲之有餘,就年之不足,而後有閏。三年一閏,尚餘三日有奇,五年再閏,則少五日有奇。積十九年,閏在十二月,則氣朔分齊,大率三十二月則有閏,閏前之月,中氣在晦;閏後之月,中氣在朔。若曆不置閏,則弦朢晦朔,皆非其正,晝夜平分,不在春秋之中,而寒暑反易矣。故《書》云:「以閏月定四時,成歲。」《周禮》注:「中數曰歲,朔數曰年。」中朔大小不齊,正之以閏,乃天地自然之理,曆家因其自然,而立積分之數以合之耳。《公羊》謂閏月,天無是月;《穀梁》謂「附月之餘日」,皆非是。夫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而晦朔交,則為一月,月非有閏之名,特以日月行天疾徐之不同,而歲年盈縮之有異,故謂之閏。天與日月之行,自然有閏,豈可謂天無是月哉?月非有餘也,又豈可附月之餘哉?月之有閏,則由乎天,而月之名閏,乃由於人,故於「文王在門」為閏。《禮》稱天子閏月,則聽朔於明堂,闔門左扉,立於其中。王之謹乎閏月者如此,而諸侯安可不告月哉?考之經傳,凡言閏月,多在歲終,蓋是時曆法謬矣,每置閏於歲終,故《左傳》以閏三月為非。禮則無中者不謂之閏,而名曰閏者,非閏月矣。秦之後九月,實倣於此。是宜當時之卿大夫以天無是月,指為曆家所置,而導其君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