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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晨伏東方,夕初見,順疾。日行一度三萬八千三百七

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

小暑至白露,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

《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大暑後二日,去日度各一,盡二十日,日及度俱盡。

遲行日萬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

疾減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須此遲。

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會行

《會通》,千六十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萬七千五十七。

朢差:四十五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單數,五百三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時法,三萬二千六百四。

朢數,五百七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六。

內限,千一十九萬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萬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萬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會通》去積月,餘以朔朢差乘之,滿《會通》又去之,餘 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餘。

求朢數,加之,滿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滿、去如前。

推交道內外及先後去交術:

其朔朢在啟蟄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數, 在穀雨、雨水,以乘去芒種日數,為氣差以加之。啟蟄 至穀雨均加六萬三千六百,滿《會通》之餘為定餘。

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種,朔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朔入交,餘如朢差,朢數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朔朢在白露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數;在立冬後 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數以減之,白露至立 冬均減五萬五千,不足減者,加《會通》乃減之,餘為定 餘。

朔入交,餘如外限,內限已上單數,次限已上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定餘不滿單數者,為在外;滿去之,餘在內。其餘如朢 差已下,外限已上,朢則月食。在內者,朔則日。

其餘如朢差已下者,即為去先交;餘如外限已上者,以減單數,餘為去後交餘如時法得一,然為去交時數。

推月食加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筭外,即 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四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一為 少,二為半,三為太。又不盡者,三之,如法,得一為強,以 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強者為 少弱,并少為半弱,并半為太弱,并太為辰末。

此「加時」 ,謂食四時,月在衝也。

推日食四時術

置食定日小餘,秋三月內道去交八時已上,加二十 四;十二時以加四十八。春三月內道去交七時已上, 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命子筭外, 即所在辰,不盡為時餘。副置時餘,仲辰不滿,半辰,減 半辰已上。云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減辰法, 餘加半辰,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 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從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 得一,為時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時餘。卯 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滿辰法,去之, 進一辰,餘為定時餘。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為仲,辰 戌丑未為季,寅申巳亥為孟。

日出前入後各二時外,不注「日食。」

三乘氣時法得一命子,筭外為時。

求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時內者,《食夏》去交二時內,加時在南方三辰 者,食。若去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食。若去春 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 亦食。先交二時內,值盈二時外,及後交二時內,值縮 二時外,亦食。

《諸志》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食。

求內道日不食法

加時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 十三時外,不食。啟蟄至穀雨,先交十三時,值縮加時 在未以西者,不食。處暑至霜降,後交十三時外,值盈 加時在巳以東者,不食。

求月食分

春後交、秋先交、冬後交,皆去不食餘一時。不足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