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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二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二

  後漢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元和一則 和帝永元二則 安帝延光一則 順帝漢安

  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光和三則 四分曆法 昭烈帝一則

曆法典第二卷

曆法總部彙考二

後漢

明帝永平十二年十一月詔待詔張盛景防鮑鄴與楊岑等參課弦朢月食用之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自太初元年, 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朔先,曆朔或 在晦,月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 年中,太僕朱浮、大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不正, 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 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食,待詔楊岑見 時月食多,先曆即縮用算。上為日上言:「月當十五日 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與官課,起七月盡十一月 弦朢,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令岑署弦朢月 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 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 令盛防代岑署弦朢月食加時四分之術,始頗施行。 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 朢而已。

章帝元和二年春二月甲寅始用四分曆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先是九年,太 史待詔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 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 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 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 從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朢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 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故召治 曆編訢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 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 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 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寧。予 末小子,託在於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 《尚書璇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堯考德。」顧 期立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 雖欲從之,末由也已。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 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流傷於牛, 農本不播。夫庶徵休咎,五事之應,咸在朕躬,信有闕 矣,將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 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於山川,遂覲東后葉,時月正 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曆象,庶乎有 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曆改憲。史官用太初、鄧 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 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二度。而 曆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 也。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迕,用望平和,曆時之義,蓋 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於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獲咸喜,以明予祖之遺 功。」於是《四分》施行。

按《宋書曆志》,「光武建武八年,太僕朱浮上言,曆紀不 正,宜當改治。」時所差尚微,未遑考正。明帝永平中,待 詔楊岑、張盛、景防等典治曆,但改易加時弦朢,未能 綜校曆元也。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宿度相覺 浸多,候者皆知日宿差五度,冬至之日在斗二十一 度,晦朔弦朢先天一日。章帝召治曆編訢李梵等,綜 核意狀。遂下詔書稱:「《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曆,改 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 度轉差,浸以繆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日,日 在斗二十二度,先立春一日,則四分之立春日也。而 以折獄斷大刑,於氣已逆,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 行《四分》,以遵堯順孔奉天之文,同心敬授,儻獲咸熙』。」 於是《四分法》施行。黃帝以來諸曆,以為冬至在牽牛 初者,皆黜焉。

和帝永元 年詔左中郎將賈逵及治曆者編訢衛承等校論四分曆法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四分施行,而 訢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朢,命 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 帝復發聖思,考之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曆者 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嚴勗、太子舍人徐震、鉅 鹿公乘蘇統及訢、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 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 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梵等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