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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故治曆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詔書下太史,以參 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 增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颺上以恂術 參弦、朢,然而加時猶復先後天,遠則十餘度。

永元十二年,以月食訛,改用蒙公乘宗紺術推之。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太初曆》推月 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 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十二年正 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 而曆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 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

安帝延光二年詔議改曆不果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安帝延光二 年,中謁者亶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 太初。尚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曆數,難誦、豐或不對,或 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 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延等議,「『太初 過天日一度,弦朢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 應』。《元和》改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 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 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弘等四十 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 一十四歲,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朢二十四氣, 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 皆疏遠。元和變曆,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曆改憲之 文。《四分曆》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 人議,宜從太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 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國久長為辭。或云孝章 改《四分》,災異率甚,未有善應。臣伏惟聖王興起,各異 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 常在歲後,不稽先代,違於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 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者,以備。哀、平之際,同承太初, 而妖孽累仍,痾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 實,而汎采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曆》,眾賢所 立,是非已定,永平不審,復革其弦朢。《四分》有謬,不可 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曆而翔集,遠嘉前造,則喪其 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 重難衡興,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 然猶未稽於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橫斷年數,損 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曆相課,六千一百五 十六歲,而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云在「牽牛,迂 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史官所共見,非獨衡興。前以 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 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 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上納其言,遂改曆 事。

按《宋書曆志》,安帝延光三年,中謁者亶誦上書,言當 用甲寅元。河南梁豐云當復用太初。尚書郎張衡、周 興皆審曆數難誦,豐或不能對,或云失誤。衡等參案 儀注,考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下公卿詳議。太 尉愷等參議:「太初過天一度,月以晦見西方,元和改 從四分,四分雖密,於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 與天相應合,圖讖可施行。」議者不同。尚書令忠上奏: 「天之曆數,不可任疑從虛,以非易是。」亶等遂寢。

順帝漢安二年以尚書侍郎邊韶上言詔公卿議曆仍用四分法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順帝漢安二 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世微於數虧,道盛於得常。數 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因元封 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 曆鄧平等更建太初,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 十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臺之候,驗六異,課效觕 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妍幾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 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 歲進退六十三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 有關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歲,進退餘分 六十三,治曆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朢不效,挾 廢術者得竄其說。至永和二年,小終之「數寖過,餘分 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保乾圖》三百 年斗曆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 天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託之於 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 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朢足以知之。」詔書下三 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曆,宗訢等議:「建曆之本, 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 分至。三者有程,則曆可成也。《四分曆》仲紀之元,起於 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四十五歲。歲在乙 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 孔子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歲 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此《四分曆》,元明文圖讖 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