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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

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 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於改朔易元。往者壽王 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蓍, 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 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按《宋書曆志》: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 計掾陳晃等言:「曆元不正,故盜賊為害。曆當以甲寅 為元,不用庚申。乞本庚申元經緯明文。」詔下三府與 儒林明道術者詳議,群臣會司徒府集議,議郎蔡邕 曰:「曆數精微,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曆用顓頊,元用乙 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 八十九歲。孝章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等以庚 申為非,甲寅為是。按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各自 有元,光晃所援,則殷曆元也。昔始用太初,丁丑之後, 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 候清臺,課在下第,《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 讖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 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於今者也。故延光中,亶誦 亦非《四分》言,當用甲寅元,公卿參議,竟不施行。且三 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 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也。又光、晃 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至日,所在錯異,不可 參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陰陽不 和,姦臣盜賊,皆元之咎。《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 議者所能變易。」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詔書勿治辠。

光和二年以月食多訛改用舍人張恂法又以萬年公乘王漢言較月食仍如舊法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宗紺法施行 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曆以後年正 月,於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曆食者 十六事。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 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後作《八元術》,固等作 《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皆以 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曆以五月,太史 上課到時施行中者。」丁巳,詔書報可。其四年,紺孫誠 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曆 以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聽行 誠法。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 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 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 又光和二年,萬年公乘 王漢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 百九十六食。與《官曆》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事 下太史令。修上言:「漢所作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 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尚書召穀、城門候劉洪敕曰: 「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曆故,議郎蔡邕共補 續其志。今洪其詣修,與漢相參推。元謂分考校月食, 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洪上言: 「推元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與光、 晃甲寅元相經緯,於以追天作曆,校三光之步,今為 疏闊。」《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曆興廢,隨天為節。《甲 寅曆》於孔子時效。「己巳顓頊,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 而不易。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 憲之節。甲寅、己巳」,讖雖有文,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 傳所聞,至於課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 子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於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 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度,課兩元端,閏餘,差自 五十分二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餘二十九。以效信 難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以漢成注參官 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見食二事。案漢習書,見 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 附天密術,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已不用。河 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以去「事分爭,殆非其意。雖 有師法,與無同課,又不近密。其說蔀數術家所共知, 無所采取。」遣漢歸鄉里。

光和三年月食,又改用宗紺、孫誠法。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其三年,誠兄 整前後上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 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五屬太史,太史主者終不 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 太常,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 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穀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 調於太常府覆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以 五千六百四十日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 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 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 辟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二十三食為法,乘 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 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復減損,論其長 短,無以相踰。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