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日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月節氣夜漏之數,以蔀
法乘之,二百除之得一分,即夜半到明所行分也。以 增夜半日所在度分,為明所在度分也。」
求昏日所入度:以夜半到明日所行分,分減蔀法,其 餘即夜半到昏所行分也。以加夜半所在度分,為昏 日所在度也。
推月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節氣夜半之數,以月周 乘之,以二百除之為積分。積分滿蔀法得一,以增夜 半度,即明月所在度也。」
求昏月所入度:以明積分減月周,其餘滿蔀法得一 度,加夜半,則昏月所在度也。
推弦朢日所入星度術曰:「置合朔度分之數,加七度 三百五十九分四分之三,宿次除之,即得上弦日所 入宿度分也。」
求朢下弦加除如前法,小分四從,大分滿蔀月從度, 推弦、朢月所入星度術曰:「置月合朔度分之數,加度 九十八,加分六百五十三半,以宿次除之,即上弦月 所入宿度分也。」
求朢下弦,加除如前,分滿蔀月從度。
推《月食術》曰:「置入蔀會年數,減一,以食數乘之,滿歲 數得一,名曰積食,不滿為食餘。以月數乘積,滿食法 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月餘分。積月以章月除去之, 其餘為入章月數。當先除入章閏,乃以十二除去之, 不滿者命以十一月,算盡之外,則前年十一月前食 月也。」
求入章閏者,置入章月,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則 入章閏數也。餘分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 一為食。在閏月。閏或進退,以朔日定之。求後食,加五 百二十分,滿法得一,月數,命之如法,其分盡食算上。 推月食朔日。術曰:置食積月之數,以二十九乘之,為 積日。又以四百九十乘積月,滿蔀月得一,以并積日, 以六十除之,其餘以所會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 年天正前食月朔日也。
求食日,加大餘十四,小餘七百一十九半,小餘滿蔀 月為大餘。大餘命如前,則食日也。
求後食朔及日:皆加大餘二十七,小餘六百一十五。 其月餘分不滿二十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 九十九。其食小餘者,當以漏刻課之。夜漏未盡,以算 上,為《日一術》,以歲數去上元,餘以為積月,以百一十 二乘之,滿月數去之,餘滿食法得一,則天正後食也。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先減如法之半,得一時。其 餘乃以法除之,所得筭之數,從夜半子起,筭盡之外, 則所加時也。
推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滿 法,法什之,滿法得一分。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 半,其餘為晝上水之數;過晝漏去之,餘為夜上水數。 其刻不滿夜漏半者,乃減之,餘為昨夜未晝。其弦、朢, 其日五。星數之生也,各記於日,與周天度相約而為 率,以章法乘周率為用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為積 月月餘。以月之月乘積,為朔大小餘乘,為入月日餘。 以日法乘周率,為日度法。以率去日率,餘以乘周天, 如日度法,為度之餘也。日率相約取之,得二千九百 九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億五十八萬二千三百,而 五。星終如蔀之數,與元通。
木
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積月,十三。
月餘,四萬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餘》二十三。
小餘,八百四十七。
虛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萬四千六百四十七。
日度法,萬七千三百八。
積度,三十三。
度餘,萬三百一十四。
火
《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積月,二十六。
月餘,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萬六千七百一。
《大餘》四十七。
小餘,七百五十四。
虛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一。
日餘,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積度: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