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其曆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 曆》,施而行之,至於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斗 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 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 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 允釐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 度,皆韜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 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臣以為昔在帝代, 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 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 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 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 筭,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 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 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 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日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二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二十。
朔朢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
交會差率。〈闕。〉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 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 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 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 道表。加表滿在裏,加裏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 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 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 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 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
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 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 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其 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