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三〈半強。〉 《翼》:十五。〈太〉
大雪。〈十一月節斗六〉 百一十《三》、〈太強〉
丈二尺五寸。〈《六分》。〉 四十《五》。〈三分〉 五十《四》。〈五分〉壁。〈半強〉 《軫》:十五〈少強〉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加 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中星以日所求為正,置 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 三之,如法為強;所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水 曰辰星。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曩自開闢 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於星紀,發自星紀,並而行 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 合。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各以一終之日與一歲 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 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以章 歲乘合數為合月法,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以章 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 為月餘。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以六 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之餘為朔小餘。以通數 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 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餘以朔通法約之,為入 月日。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以曆斗分乘合 數,為星度斗分。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 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 數也;餘則度餘也。
木:合終歲數,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十三。
月餘,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斗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斗分,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二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斗分,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千二十四。
斗分,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