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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三十,日蝕。「失三十三日。」 《經傳》誤。  四、日蝕三無甲乙

漢末,宋仲子集七曆以考《春秋》,按其夏、周二曆術數, 皆與《藝文志》所記不同,故更名為真夏、真周曆也。

元帝   年更以乾象五星法代楊偉曆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元帝渡江左以 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 皆斟酌乾象所減斗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 衷。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

乾象曆法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 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四十。

通法,四萬二千二十六。

通數四十一。

日法,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餘歲,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四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朢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日,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 之,餘不滿紀法者,入內紀甲子年也。滿法去之,入外 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 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以通法乘 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以 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 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 餘,小餘六百八十四以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為大餘,不盡為 小餘。以六旬去之,命以紀,筭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三千 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不盡, 半法已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推弦朢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 餘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朢。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 月朔。其弦朢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 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 以筭上為日。

推沒

置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 加盡積為一,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 餘。大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求次沒,加大餘六 十九,小餘六十,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減。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 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夜 半日所在。求次日,加一度,經斗除分,分少,損一度為 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度,不盡為 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

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 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夕,在張 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餘,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以大分 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