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昏明月度
以曆月行分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分,以減 月行分,為昏分,分如章歲為度。以通數乘分,以昏後 以明加夜半定度,餘分半法以上成,不滿廢之。
求月行遲疾
《月經》四表,出入三道,交錯分天,以月率除之,為曆之 日。周天乘朔朢,合如會月而一,朔合分也。通數乘合 數,餘如會數而一,退分也。以從月周,為日進分,會數 而一,為差率也。
《陰陽曆 衰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一減 ;益十七, 初 二日 二減 ;益十六, 十七, 三日 三減 ;益十五, 三十七, 四日 四減 ;益十二, 三十八, 五日 四減 ;益八, 六十 六日 三減 ;益四, 六十八, 七日 三減。〈減不足反損為加謂益有一當加減三為不足〉
益一〈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度已過極則當損之〉七十二,
八日, 《四加 損》二, 七十三, 九日, 《四加 損》六, 七十一, 十日, 《三加 損》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損》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損》十五, 三十二 十三日。〈限餘三千九百一十三徵分千七百五十二〉此為後限。
一加〈曆初大分日〉損十六 大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小者, 損十六。 大,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曆周,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萬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陰陽曆
以會月去上元積月,餘以朔合分定微分各乘之,微 分滿其法從合分,合分滿周天去之,其餘不滿曆周 者,為入陽曆餘。去之,餘為入陰曆餘。皆如月周得一 日,筭外,所求月合朔入曆,不盡為日餘。
求次月
加二日,日餘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 成日,滿十三去之,除餘如分日。《陰陽曆》竟,互入端,入 曆在前限餘前後限後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朢定數
各置《入遲疾曆》盈縮大小分,會數,乘小分,為微盈減 縮加陰陽日餘。日餘盈不足,進退日而定。以定日餘 乘損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損益數為加時定數。
推夜半入曆
以差率乘朔小餘,如微分法得一,以減入曆日,餘不 足,加月周而減之,卻得分日。加其分,以會數約微分 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曆日。日餘三十一,小分如會 數,從會餘,餘滿月周去之,又加一日,曆竟,下日餘滿 分日去之,為入曆初也。不滿分日者,直之,加餘二千 七百二,小分三十一,為入次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數乘入遲疾曆夜半盈縮及餘,餘滿半為小分, 以盈加縮減入陰陽日餘,日盈不足,以月周進退日 而定也。以定日餘乘損益兼數,為夜半定數也。
求昏明數
以損益率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以減損 益率為昏,而以損益夜半數為昏明定數。
求月去極度
置加時若昏明定數,以十二除之為度,其餘三日而 一為少,不盡一為強,二少弱也,所得為月去黃道度 也。其《陽曆》以加日所在黃道曆去極度,陰曆以減之, 則月去極度。強正弱負,強弱相并,同名相從,異名相 消。其相減也,同名相消,異名相從,無對互之,二強進 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 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戍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歲星;火,熒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終 日與天度相約為日率。章歲乘周為月法,章月乘日 為月分,分如法為月數。通數乘月法,日度法也。升分 乘周率為升分。
日度法用紀法乘同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餘,小餘:
以通法各乘月數,日法各除之,為大餘,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大餘。
五星入月日日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