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三十二
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
四千六百二十四
二十日 《十三》。〈一〉
益十九
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二十一日 《十三》。〈七〉
益四
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四千八百一十一。
二十二日 《十三》。〈十三〉
損十一
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四千九百一十三。
二十三日 《十三》。〈十九〉
損二十七
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千一十五。
二十四日 《十四》。〈一〉
損三十九
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五千一百。
二十五日 《十四》。〈十六〉
損五十二
縮:五百八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五,五千一百八十五。
二十六日 《十四》。〈十〉
損六十二
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五千二百五十三。
二十七日 《十四》。〈十二〉
損六十七
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五千二百八十七。
二十八日 《十四》。〈十日〉
損七十四
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五千三百三十一。
推入遲疾曆術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為日, 不盡為日餘。命日筭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 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 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 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度餘以盈加縮減 平行度及餘,為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 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 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曆》 損益率 兼數, 一日 益,十六 初。
二日 益十五, 十六, 三日 益十四, 三十一, 四日 益十二, 四十五, 五日 益九, 五十七, 六日 益五, 六十六, 七日 益一, 七十一, 八日 損二, 七十二, 九日 損六, 七十 十日 損十 六,十四, 十一日 損十三, 五十四 十二日 損十五, 四十一, 十三日 損十六, 二十六, 十四日 損十六 十。
推入陰陽曆術
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 八十八半,為朔入陽曆分。各去之,為朔入陰曆分。各 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 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 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 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加一日,求朔朢差。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為日餘,不盡,倍 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 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 滿通法為日,即朢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