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為 入歲日;不盡為日餘,命以天正朔筭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
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 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筭外,星合所 在度也。
求星見日
以術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 前,見日也。
求星見度
以術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 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行五星法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及日加 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從 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木初與日合,伏十六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 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 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 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 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 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 二百一十五。
火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 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 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 〈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 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 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 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 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 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 九千八百九。
土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 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 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 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 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 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 八。
金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 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 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 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 〈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 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 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日遲,日行十七分, 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 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 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 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 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 星亦如之。
水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十五,行 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 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 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夕 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 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 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 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 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 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 星聚於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