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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五更初中星所照。二曆法同

求日出入時刻。乾元謂之求晝夜出入辰刻儀天謂之求日出入晨刻及分以二 百五十加晨減昏,為出入分;以八百三十三半除,為 時,不滿百除為刻分,如前,即得所求。

《乾元》以七十三半加晨減昏,為出入分。各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以五因之,滿刻法為刻;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日出入辰刻也。《儀天》置其日晷漏母,以加昏明,餘以三因,滿辰法除為辰數,餘以刻法除為刻,不滿為分;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及分。乃置日出辰刻及分,以加晝刻及分,滿辰法及分除為辰數,不滿為入時之刻及分。乃置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得日入辰到及分。

晝夜分。乾元謂之晝夜刻儀天謂之求每日夜半定漏求每日晝夜刻倍日出分,為 夜分;減元法,為晝分;百約,為晝夜分。

《乾元》「置日入分,以日出分減之,為晝分;以減元率,為夜分;以五因之,以刻法除,為晝、夜刻分。」 《儀天》「先求夜半定漏,置其日晷漏母,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三因為分,為夜半定漏及分。置夜半定漏刻及分,倍之其分,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得夜刻及分。以夜刻減一百刻,餘者為晝刻及分;減晝五刻,加夜刻,為日出」 沒刻之數。

更籌。乾元謂之更點差分倍晨分,以五收,為更差;又五收,為籌 差。乾元法同儀天不立此法

步晷漏

冬至後初、夏至後次象八十八日,小餘八千八百九 十九半,約餘八千八百一十一分。

夏至後初、冬至後次象九十三日,小餘七千四百八 十五半,約餘七千四百一十二分。

前限一百八十八十一日,小餘六千二百八十五,約 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辰法:八百四十一分、三分之二。

刻法,一百一分。

辰:八刻三十三分三分之二。

昏明,二百五十二分半。

冬至後上限五十九日,下限一百二十三日,小餘六 千二百八十五,約餘六千二百二十二太。

中晷:「一丈二尺七寸一分半。」

冬至後上差、《夏至後下差》:二千一百三十分。

昇法:一十五萬六千四百二十八分。

冬至後下差、夏至後上差:四千八百一十二分。 平法,一十七萬四千三分。

夏至後上限同《冬至後下限》,夏至後下限同《冬至後 上限》。

中晷一尺四寸七分,小分八十四。

《儀天》求每日陽城晷景常數:「置入冬、夏二至後來日 數及分,以所入象日數下盈縮分盈減縮加之,為其 日定積;又以減其象小餘,為夜半定積及分;以隔位 除一用。若夜半定積及分在二至上限以下者,為入 上限之數;以上者,以返減前限日及約餘,為入下限 日及分。若冬至後上限、夏至後下限,以十四乘之,所」 得,以減上、下限差分,為定差法;以所入上、下限日數 再乘之,所得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及分,以減冬 至晷影,餘為其日中景常數也。若夏至後上限、冬至 後下限,以三十五乘之,以上下差分為定法;以入上、 下限日數再乘之,退一等,滿一百萬為尺,不滿尺為 寸及分,用加夏至晷景,即得其日中晷景常數。 《儀天》求晷景每日損益差,以其日晷景與次日晷景 相減,其日景長於次日晷影為損,短於次日晷景為 益。

《儀天》求陽城中晷景定數:置五千分,以其日晷景定 數損益差乘之,所得,以萬約之,為分,冬至後用減,夏 至後用加,冬至一日有減無加,夏至一日有加無減。 《儀天》求晷漏損益度入前後限數:置入冬至後來日 數,在前限以下者為損,以上者減去前限,餘為入後 限;日數者為益。若算立成。自冬至後一日,日加滿初 象,即加象下約餘,為一象之數。

《儀天》求每日晷漏損益數:「置入前、後限,損益日數及 分,如初象以下為在上限;以上者,返減前限,餘為下 限,皆自相乘之,其分,半以下乘,半以上收之,以一百 通日,內其分迺乘之,所得,在冬至後初象,夏至後次 象」,以昇法除之,若冬至後次象、夏至後初象,以平法 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置於上位。又別 置五百五分於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用在昇法者, 以二千八百五十除之;用在平法者,以五千五百五 十二除之:皆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所得,以加上位, 為其日損益數。

《儀天》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分:「若春分 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為度, 不滿,以一千四十二除之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 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後置損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 千六十除之為度,不滿,以一千五十退除為分,以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