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6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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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加減之,為距交分。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 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 內道,即有食。

《乾元》「置陰陽曆去交前後分,以食差合加減者,依其加減,所得為去交前後定分。月在陰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即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得陽曆交後;得減之,餘者為陽曆交前定分,並不入食限。月在陽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亦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前」 定分,並入食限。《儀天》應食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餘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 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餘減四分之三。午前 倍之午後半之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 減,即返減之。餘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 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 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

《乾元》置交前、後分,以食差加減之,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為陽;以上去之,為陰;在陽以九十四,在陰以二百一十三除,為大分;餘同應天。《儀天》置入限去交定分,減七百二十八,陽限以上為陰曆食;以陽限去之,餘減陰限,為陰曆食分;以下者,為陽曆食分;亦減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進一位,各命十為限,餘同《應天》。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 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準餘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 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後八刻內以二百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其 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

《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減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為大分。《儀天》陽減陰加前後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少交分減之,以月食法除之,為大分。

日月食虧初復末。乾元謂之求定用刻儀天謂之求日月汎用分求虧初復末《百 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 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餘,為復末定分;減之,為 虧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 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朢定餘為食定 分。餘卻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復末定分也。

《乾元》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為定用刻。《儀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從之,為泛用分。其食又視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為定用用刻;皆減定朔朢小餘,為虧初;加之為復末。

日食起虧:儀天謂之求日食初起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 者,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 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 西,復於正東。

《儀天》《乾元》,日在陰曆初起西北,在陽曆初起西南:餘並同《應天》。

月食起虧:乾元謂之月食初定儀天謂之月食初起月在內道,初起東南, 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於正北, 復於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復於正西。

《乾元儀天》以內道為陰曆,外道為陽曆,餘皆同《應天》。而《儀天》又法云:「此法據古經所載,以究天體,食在午中前後一辰之內,其餘方若要的驗,當視日月食時所在方位高下,審詳黃道斜正,月行所向,起虧復滿皆可知也。」

帶食出入。儀天謂之求帶食出入見食分數視其日出入分,如在虧 初定分以上,復末定分以下,即帶食出入。食甚在出 入分以下,以出入分減復末定分,為帶食差。食甚在 出入分以上者,以虧初定分減出入分,為帶食差。以 乘食定分,滿定用而一日,陽以四十二、陰以九十六, 月一百二十一除之,為帶食之大分;餘為小分。

《乾元》各以食甚餘與其日晨昏分相減,餘為帶食差。其帶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帶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帶食出入也。以帶食差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而一,所得以減所食之分,即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已食之分,昏為所殘之分。若食甚在夜,昏為已食之分,晨為所殘之分。其月食見此,可以知之也。《儀天》以食甚餘減晨昏分,餘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減食甚餘為出、入後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從其小分,滿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約之,不滿者,半以上為半強,半以下為半弱,即得帶食出入之分數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為所殘之分;在出入後者為已退之分。

更點:乾元儀天謂之月食入定點各置虧初食甚復末定分,如晨 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皆以更分 除為更數。不盡,以點分除之為點數。命初更算外,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