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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立夏後》曰「道半交」 ,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

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行,與黃道相會,故月 有九行。各視月交所入七十二候距交初、中黃道日 度,每五度為限,亦初數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乃 一度。彊,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而至半 交。其去黃道六度,又自十二,每限減一,數終於四,亦 一度。彊,依平。更從四起,每限增一,終於十二。復與日 軌相會,各累計其數,以乘限度,二百四十而一,得度。 不滿者,二十四除,為分。

若以二十除之,則《大分》以十二為母。

「為月行與黃道差數。」距半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 減;距正交前後各九限,以差數為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

計去冬至、夏至以來候數,乘黃道所差,十八而一,為 月行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 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 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 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以差數為 加者加之,減者減之。若在異名,以差數為加者減之, 減者加之,皆以增損黃道度,為九道定度。各以中氣 去經朔日算,加其入交況,乃以減交終,得平交入中 氣日算。滿《三元》之策去之,餘得入後節日算。

因求次交者,以交終加之,滿《三元》之策去之,得後平交入氣日算。

各以氣初先後數先加後減之,得平交入定氣日算。 倍六爻乘之,三其小餘,辰法除而從之,以乘其氣損 益率,如定氣辰數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氣脁朒積,為 定數。又置平交所入定氣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 乘其日損益率,滿通法而一,以損益其日朓朒積,交 率乘之,交數而一,為定數。乃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 脁減朒加平交入氣餘;滿若不足,進退日筭,為正交 入定氣日。算。其入定氣餘,副之,乘其日盈縮分,滿通 法而一,以盈加縮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得正 交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度餘減通法,餘以正 交之宿距度所入限數乘之,為距前分。置距度下月 道與黃道差,以通法乘之,減去距前分,餘滿二百四 十除,為定差。不滿者,一退為秒。以定差及秒加黃道 度,餘仍計去冬至、夏至已來候數,乘定差,十八而一, 所得依名同異而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得正 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各置定朔弦朢加時日度,從 九道循次相加。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 同度,是謂離象。

先置朔弦朢加時黃道日度,以正交加時所在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度算外,即朔弦朢加時所當九道宿度也。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皆應繩準。故云「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以一象之度九十一、餘九百五十四、秒二十二半,為 上弦兌象。倍之而與日衝,得朢坎象。參之,得下弦震 象。各以加其所當九道宿度秒,盈象統,從餘。餘滿通 法從度,得其日加時月度。

綜五位成數四十,以約度餘為分,不盡者因為小分。

視經朔夜半入轉,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 日。否則因經朔為定。累加一日,得次日。各以夜半入 轉餘乘列衰,如通法而一,所得以進加、退減其日轉 分,為月轉定分;滿轉法為度。視定朔、弦朢夜半入轉, 各半列衰以減轉分。退者,定餘乘衰以通法除,并衰 而半之;進者,半餘乘衰,亦以通法除。皆加所減,乃以 定餘乘之,盈通法得一,以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 各以每日轉定分累加之,得次日。若以入轉定分乘 其日夜漏,倍百刻除,為晨分。以減轉定分,餘為昏分。 朢前以昏、朢後以晨,加夜半度,各得晨、昏月。

交日  《屈伸率》:        「屈伸積」 一日  屈,二十七       積初。

二日  屈十九,        積二十七; 三日  屈十三,        積四十六; 四日  屈八,         積五十九; 五日  屈十三,        積六十七; 六日  屈十九,        積一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