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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益遲》減之,《益疾》加之。

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不盡者,為行分,得 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 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入之,如每日差 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

《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

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以積加減之。

「益遲」 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

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

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

乃半之,得所求日數。

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筭於實之下,名曰「下法。」 步之,超一位,置商於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 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 副隅并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 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

其金、水二星,以夕為前變,晨為後變。各計其變行,起初日入爻之筭,盡《老象》上爻末筭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日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日。其入變日數與此日數已下者,星在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日數之外者,南北返之。

九,執曆者出於西域。開元六年,詔太史監瞿曇悉達 譯之。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曆首。度法六 十。月有二十九日,餘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曆 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無餘分,日 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為時,六時為歲,三十 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朢前曰白博叉,朢後曰黑博 叉。其筭皆以字書,不用籌策,其術繁碎,或幸而中,不 可以為法。名數詭異,初莫之辯也。陳元景等持以惑 當時,謂一行寫其術,未盡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