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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十四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十四

  唐四代宗寶應一則 寶應五紀曆法

曆法典第十四卷

曆法總部彙考十四

唐四

代宗寶應元年改用五紀曆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寶應元年六月 朢戊夜,月蝕三之一。官曆加時在日出後,有交,不署 蝕。代宗以《至德曆》不與天合,詔司天臺官屬郭獻之 等復用《麟德》《元紀》,更立歲差,增損遲疾交會及五星 差數,以寫大衍舊術。上元七曜,起赤道虛四度。帝為 製序,題曰《五紀曆》。其與《大衍》小異者九事,曰「仲夏之 朔」,若月行極疾,合於亥正朔不進,則朔之晨月見東 方矣。依《大衍》,戌初進初朔,則朔之夕月見西方矣。當 視定朔小餘,不滿五紀。通法如晨初餘數減十刻已 下者,進以明日為朔,一也。以三萬二千一百六十乘 夜半定漏刻,六十七乘刻分從之,二千四百而一,為 晨初餘數,二也。《陽曆》去交分,交前加一辰,交後減一 辰,餘百八十三已下者,日亦蝕三也。《月蝕有差》,以朢 日所入定數,視月道。同名者,交前為加,交後為減;異 名者,交前為減,交後為加;各以加減去交分。又交前 減一辰,交後加一辰,餘如三百三十八已下者,既已 上,以減朢差,八十約之,得蝕分四也。《日蝕有差》,以朔 日所入定數,十五而一,以減百四,餘為定法。以蝕差 減去交分,又交前減兩辰,餘為「陰曆蝕。」其不足減者, 反減蝕差。在交後減兩辰,交前加三辰,餘為類同陽 曆蝕。又自小滿畢小暑,加時,距午正八刻外者,皆減 一辰。三刻內者,皆加一辰。自大寒畢立春,交前五辰 外。自大暑畢立冬,交後五辰外,又減一辰。不足減者, 既加減訖,各如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為蝕分。其陽 曆蝕者,置去交分,以蝕差加之,交前加一辰,交後減 一辰,所得,以減朢差。餘如百四約之,得為蝕分,五也。 所蝕分日以十八乘之,月以二十乘之,皆十五而一, 為汎用刻,不復因加,六也。日蝕定用,刻在辰正前者, 以十分之四為虧初刻,六為復末刻;未正後「者,六為 虧初刻;四為復末刻,不復相半」,七也。五星乘數、除數 諸變,皆通用之,不復變行異數。入《進退曆》,皆用度中 率,八也。以定合初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 伏初日,先後定數各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 為并,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乃以前日盈減、 縮加。其合後伏日變率,亦以後日盈加、縮減,合前伏 日變率。

「太白辰星,夕變則返。」 加減留退。

二退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倍所差之數,曰「伏差。」以 加減前疾日度變率。

熒惑均加減前疾兩變日度變率。

歲星、熒惑、鎮星前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 之為度,加減前遲日變率。

皆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

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日,以加 減後遲日變率,及加減二退度變率,又以伏差加減 後疾日度變率。

多於中率之數者減之,少於中率者加之。其熒惑均加減疾遲兩變日度變率。歲星、鎮星無遲,即加減前後順行日度變率。

《太白晨夕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亦倍所差之 數為度,加減本疾變度率。

《夕合》前後伏,雖亦退行,不取加減。

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度,加減 本遲度變率,皆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減之。 其辰星二留日變率,若差於中率者,以所差之數為 度,各加減本遲度變率。《疾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 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

亦多於《中率》之數者,加之;少於中率者,減之。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侵減遲日變率,

加減訖,皆為日度定率,九也。「《大衍》以四象考五星進 退,或時弗葉」,獻之加減頗異,而偶與天合,於是頒用, 訖建中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