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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九分。

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

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歲積分,餘反以減其率。餘如度法得一, 為日,得冬至後晨平見日及分。以冬至去朔日筭及 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計之,命日筭外,得所在日。 月、金、水各以晨見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見。各以其 星初日所加減之分,計後日損益之數以損益之,訖, 乃以加減平見為定見。其加減分皆滿行分法為日。 以定見去朔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 見去日度,歲星十四,太白十一,熒惑、鎮星、辰星皆十 七,晨減、夕加之,得初見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 度及分,熒惑、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為母。

其行有益疾遲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遲損乃加之。

留者因前,退則依減伏不注度,順行出斗,去其分,退 行入斗,先加分訖。皆以二十六約行分為度分。 《交會》法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 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

朢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

交限五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

朢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千二百一十九萬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積月,滿交會法去之,餘得天正月朔入平 交分。求朢,以朢分加之。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朢, 入大雪,畢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氣差千六百五十 分。入啟蟄,畢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自後日損 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芒種,畢夏至,依平。加之。滿法 去之。

若朔交入小寒畢雨水,及立夏畢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加之,二時已上則否。如朢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入小暑後,日增所減千二百分。入白露,畢霜降,均減 九萬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 百分。自後日損所減二千一百一十分減。若不足,加 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

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

「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如朢 差已下,為去先交分;交限已上,以減交分,餘為去後 交分。」皆三日法,約為時數。朢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 蝕。

雖在外道,去交近亦蝕;在內道,去交遠亦不蝕。

置蝕朢定小餘入曆一日,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 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減之。餘日 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為月蝕定餘。十二乘之,時法 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得月蝕加時。約定小餘如夜 漏半已下者,退日筭上。置蝕朔定小餘入曆一日,即 減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五十; 若二十八日即減之,為定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其 內道,春去交四時已上,入曆,盈加縮減二百八十;夏, 盈加縮減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時巳下,惟盈加二 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縮加二百八十;冬去 交五時已下,惟盈加二百八十:皆為定餘。十二乘之, 時法而一,命子半筭外,不盡為時餘,副之。仲辰半前, 以副減法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以副為差 率。季辰半前,以法加副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 餘,倍法加副為差率。孟辰半前,三因其法,以副減之, 餘為差率。半後退半辰,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 因其法,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 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已上 從十二。

若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已上者,皆從其六。六時已下,依數不加。

皆乘差率,十四除,為時差。子午半後以加時餘,卯酉 半後以減時餘。加之,滿若不足,進退時法。

孟謂寅巳申,仲謂午卯酉,季謂辰未戌。

得日蝕加時。朢去交分,冬先後交,皆去二時。春先交, 秋後交,去半時;春後交,秋先交,去二時;夏則依定。不 足去者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而一,以 減十五,餘為月蝕分。朔去交在內道。五月朔,加時在 南方,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西,處暑 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外,值盈,加時在巳東,皆不蝕。交 在外道先後,去交一時內者,皆蝕。若二時內,及先交 值盈,後交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夏去交二時內,加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