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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方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 亦蝕。若去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秋分三日內,先交 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有星「伏,土木去見十 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 一星者,不蝕。」各置去交分,秋分後畢立春,均減二十 二萬八百分。啟蟄初日畢芒種,日損所減千八百一 十分。夏至後畢白露,日增所減二千四百分。以減去 交分,餘為不蝕分。不足減,反相減,為不蝕分。亦以減 朢差,為定法。後交值縮者,直以朢差為定法。其不蝕 分,大寒畢立春,後交五時外,皆去一時。時差值減者, 先交減之,後交加之;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 之。不足減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減十五,餘 為日蝕分。置日月蝕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 三,六已上因增五,各為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 率,四千五十七為法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 損益。皆損益其副,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 蝕甚辰刻,為虧初。又四乘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 為復滿。

武德六年以月蝕不效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較曆得失去其尤疏闊者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曆志》,三年正月朢、二月 八月朔當蝕,比不效,六年,詔吏部郎中祖孝孫考其 得失,孝孫使算曆博士王孝通以《甲辰曆法》詰仁均 曰:「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七星畢見。舉中宿言耳,舉中 宿則餘星可知。」仁均專守昴中,執文害意,不亦謬乎? 又《月令》,仲冬昏東壁中,明昴中非為常準。若堯時星 昴昏中,差至東壁。然則堯前七千餘歲,冬至昏翼中, 日應在東井。井極北,去人最近,故暑;斗極南,去人最 遠,故寒。寒暑易位,必不然矣。又平朔定朔,舊有二家, 三大三小,為定朔朢,一大一小,為平朔朢。日月行有 遲速相及,謂之「合會。」晦朔無定,由時消息。若定大小 皆在朔者,合會雖定,而《蔀元紀》首三端「並失。若上合 履端之始,下得歸餘於終,合會有時,則《甲辰元曆》為 通術矣。」仁均對曰:「宋祖沖之立歲差,隋張冑元等因 而修之,雖差數不同,各明其意。孝通未曉,乃執南斗 為冬至常星。夫日躔宿度,如郵傳之過,宿度既差,黃 道隨而變矣。《書》云:『季秋月朔,辰弗集於房』。孔氏云:『集, 合也。不合則日蝕可知』。」又云:「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 者殺無赦。」既有先後之差,是知定朔矣。《詩》云:「十月之 交,朔日辛卯。」又《春秋傳》曰:「不書朔,官失之也。」自後曆 差,莫能詳正。故秦、漢以來,多非朔食。宋御史中丞何 承天,微欲見意,不能詳究,乃為散騎侍郎皮延宗等 所抑。孝通之語,乃延宗舊說。治曆之本,必推上元,日 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夜半甲子朔旦冬至。自此七 曜散行,不復餘分普盡,總會如初。唯朔分、氣分有可 盡之理,因其可盡,即有三端,此乃紀其日數之元爾。 或以為即夜半甲子朔冬至者,非也。冬至自有常數, 朔名由於月起,月行遲疾匪常,三端安得即合?故必 須日月相合,與至同日者,乃為合朔冬至耳。」孝孫以 為然,但略去尤疏闊者。

武德九年,詔大理卿崔善為較定曆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曆志》,「九年復詔大理卿 崔善為與孝通等較定。善為所改凡數十條。初,仁均 以武德元年為曆始,而氣朔、遲疾、交會及五星皆有 加減。至是復用上元積算。其周天度,即古赤道也。」

太宗貞觀 年以太史李淳風言改曆法十八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貞觀初,直太史李 淳風又上疏論十有八事,復詔善為課二家得失,其 七條改從淳風。」

貞觀十四年。詔「從李淳風。改甲子合朔冬至。」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十四年,太宗將親 祀南郊,以十一月癸亥朔甲子冬至。而李淳風《新術》, 以甲子合朔冬至,乃上言:「古曆分日,起於子半,十一 月當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以減餘稍多 子初為朔,遂差三刻。」司曆南宮子明、太史令薛頤等 言:「子初及半,日月未離。淳風之法,較春秋已來晷度 薄」蝕,事皆符合。國子祭酒孔穎達等及尚書八座參 議,請從淳風。又「以平朔推之,則二曆皆以朔日冬至, 於事彌合。且平朔行之自古,故《春秋傳》或失之,前謂 晦日也。雖癸亥日月相及,明日甲子為朔可也。」詔從 之。

貞觀十九年。詔。又用傅仁均《平朔》。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十八年,李淳風又 上言「《仁均曆》有三大三小,云日月之蝕,必在朔朢。」十 九年九月後四朔頻大,詔集諸解曆者詳之,不能定。 庚子,詔用仁均平朔,訖麟德元年。仁均曆法,祖述、冑 元,稍以劉孝孫舊議參之,其大最疏於淳風。然更相 出入,其有所中,淳風亦不能逾之。今所記者,善為所 較也。

高宗麟德二年詔改用麟德曆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高宗時,戊寅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