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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十七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十七

  後晉高祖天福三則

  後周世宗顯德二則 顯德欽天曆法

  遼一聖宗統和一則 大明曆法上

曆法典第十七卷

曆法總部彙考十七

後晉

高祖天福 年馬重績更造新曆行之有差而復用崇元曆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司天考,五代之初,因 唐之故,用崇元曆。至晉高祖時,司天監馬重績始更 造新曆,不復推古上元甲子冬至七曜之會,而起唐 天寶十四載乙未為上元,用正月雨水為氣首。初,唐 建中時,術者曹士蒍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為上元, 雨水為歲首,號符天曆。然世謂之「小曆」,祇行於民間, 而重績乃用以為法。遂施於朝廷。賜號《調元曆》。然行 之五年。輒差不可用。而復用《崇元曆》。

天福三年,馬重績上言曆象,詔下司天監趙仁琦、張 文皓等考覈得失,依古改正。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馬重績傳》,重績字洞 微,少學數術,明太一、五紀、八象、三統大曆,遷司天監。 天福三年,重績上言:「曆象,王者所以正一氣之元,宣 萬邦之命。而古今所紀,考審多差。宣明氣朔正,而星 度不驗,《崇元》五星得,而歲差一日。以宣明之氣朔,合 崇元之五星,二曆相參,然後符合。自前世諸曆,皆起 天正十一月為歲首,用太古甲子為上元,積歲愈多, 差闊愈甚。臣輒合二曆,創為新法,以唐天寶十四載 乙未為上元,雨水正月中氣為氣首。」詔下司天監趙 仁琦、張文皓等考覈得失。仁琦等言:「明年庚子正月 朔,用《重績曆》考之,皆合無舛。」乃下詔頒行之,號《調元 曆》。行之數歲輒差,遂不用。重績又言:「漏刻之法,以中 星考晝夜為一百刻,八刻六十分,刻之二十為一時, 時以四刻十分為正,此自古所用也。今失其傳,以午 正為時,始下侵未四刻十分而為午,由是晝夜昏曉, 皆失其正。請依古改正。」從之。

天福四年三月丙辰,頒《調元曆》。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云云。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詔王朴校定大曆削不經之學以設正法為欽天曆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王朴傳》,「顯德二年,詔 朴校定大曆,乃削去近世符天流俗不經之學,設通、 經、統三法,以歲軌離交朔朢周變率策之數,步日月 五星,為欽天曆。」

顯德三年,王朴上《欽天曆》。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司天考》,「周廣順中,國 子博士王處訥私撰《明元曆》于家,民間又有《萬分曆》」, 而蜀有《永昌曆》《正象曆》,南唐有《齊政曆》。五代之際,曆 家可考見者止於此。而《調元曆》法既非古,《明元》又止 藏其家,《萬分》止行於民間,其法皆不足紀。而《永昌》《正 象》《齊政曆》皆止用于其國,今亦亡不復見。世宗即位, 外伐僭叛,內修法度,端明殿學士王朴通於曆數,乃 詔朴撰定。歲餘,朴奏曰:「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 之變者也。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 以數知之。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歲月日 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 行。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 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順其時;五刑 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是以聖人受 命,必治曆數。故五紀有常度,庶徵有常應」,正朔行之 於天下也。自唐之季,凡歷數朝亂日失,天垂將百載, 天之曆數,汨陳而已。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詢 庶官,振舉墜典,臣雖非能者,敢不奉詔。乃包萬象以 為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脁朒以定朔, 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 勢之昇降,而交蝕詳焉。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 各有數,合則化成矣。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 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何則?陰陽之數合 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五行 之得期數,過之者謂之「氣盈」,不及者謂之「朔虛。」至於 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用 之法也。百者,數之節也。隨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 「通法。」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自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