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霜降》,《兌》六三 公,《困》 《辟》《剝》 《侯》,《艮》內
《立冬》,《兌》九四 侯,《艮》。外 大夫,《既濟》 卿。《噬嗑》 《小雪》,《兌》九五 公,《大過》, 《辟》《坤》 侯,《未濟》內 《大雪》,《兌》上六 侯,《未濟》。外 大夫,《蹇》、 卿,《頤》。
七十二候
各置中節,即初候也。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也。
六十四卦
置中氣,即《公卦》也。以卦策累加之,即次卦也。置侯卦, 以外策加之,即外卦也。
五行用事
置四立之節而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之 初也。置四季之節,各以維策加之,即土用事也。
沒日
中節分五千六百二十六、秒六十五已上者,用減統 法,為有沒分。通氣策以乘之,氣盈而一,滿統法為日, 用加其氣而命之,即所求沒日也。
滅日
常朔分。朔虛已下者,為滅分。以朔率乘之,朔虛而一 盈,統法為日,用加其朔而命之,即所求滅日也。 右朴所撰《欽天曆經》四篇,舊史亡其步發斂一篇,而 存者三篇,簡略不完,不足為法。朴曆世既罕傳,予嘗 問於著作佐郎劉羲叟,羲叟為予求得其《本經》,然後 朴之曆大備。羲叟好學,知書史,尤通於星曆,嘗謂予 曰:「前世造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 地之中數作《大衍曆》,最為精密。後世善治曆者,皆用 其法,惟寫分擬數而已。」至朴亦能自為一家。朴之曆 法,總日躔差為盈縮二曆,分月離為遲疾二百四十 八限,以考衰殺之漸,以審脁朒,而朔朢正矣。校赤道 九限,更其率數,以步黃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黃道八 節,辨其內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環,而二曜協矣。 觀天勢之升降,察軌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會密 矣。測岳臺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軌漏實矣。推 星行之逆順伏留,使舒亟有漸,而五緯齊矣。然不能 宏深簡易,而徑急是取,至其所長,雖聖人出不能廢 也。」羲叟之言蓋如此,覽者得以考焉。
遼一
聖宗統和十二年夏六月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大明曆法上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 象,遷於中京,遼始有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元 曆》。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上《乙未元曆》,號《調元 曆》,太宗所收於汴是也。穆宗應曆十一年,司天王白、 李正等進曆,蓋《乙未元曆》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 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 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驗矣。《大明曆》 本宗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曆》法,未及施用, 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 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 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 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月,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 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 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餘滿日法從大餘,大 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