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6 (1700-1725).djvu/78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霜降》,《兌》六三 公,《困》   《辟》《剝》   《侯》,《艮》內

《立冬》,《兌》九四 侯,《艮》。外  大夫,《既濟》 卿。《噬嗑》 《小雪》,《兌》九五 公,《大過》,  《辟》《坤》   侯,《未濟》內 《大雪》,《兌》上六 侯,《未濟》。外 大夫,《蹇》、  卿,《頤》。

七十二候

各置中節,即初候也。以候策累加之,即次候也。

六十四卦

置中氣,即《公卦》也。以卦策累加之,即次卦也。置侯卦, 以外策加之,即外卦也。

五行用事

置四立之節而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用事之 初也。置四季之節,各以維策加之,即土用事也。

沒日

中節分五千六百二十六、秒六十五已上者,用減統 法,為有沒分。通氣策以乘之,氣盈而一,滿統法為日, 用加其氣而命之,即所求沒日也。

滅日

常朔分。朔虛已下者,為滅分。以朔率乘之,朔虛而一 盈,統法為日,用加其朔而命之,即所求滅日也。 右朴所撰《欽天曆經》四篇,舊史亡其步發斂一篇,而 存者三篇,簡略不完,不足為法。朴曆世既罕傳,予嘗 問於著作佐郎劉羲叟,羲叟為予求得其《本經》,然後 朴之曆大備。羲叟好學,知書史,尤通於星曆,嘗謂予 曰:「前世造曆者,其法不同而多差。至唐一行始以天 地之中數作《大衍曆》,最為精密。後世善治曆者,皆用 其法,惟寫分擬數而已。」至朴亦能自為一家。朴之曆 法,總日躔差為盈縮二曆,分月離為遲疾二百四十 八限,以考衰殺之漸,以審脁朒,而朔朢正矣。校赤道 九限,更其率數,以步黃道,使日躔有常度。「分黃道八 節,辨其內外,以揆九道,使月行如循環,而二曜協矣。 觀天勢之升降,察軌道之斜正,以制食差,而交會密 矣。測岳臺之中晷,以辨二至之日夜,而軌漏實矣。推 星行之逆順伏留,使舒亟有漸,而五緯齊矣。然不能 宏深簡易,而徑急是取,至其所長,雖聖人出不能廢 也。」羲叟之言蓋如此,覽者得以考焉。

遼一

聖宗統和十二年夏六月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大明曆法上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 象,遷於中京,遼始有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元 曆》。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上《乙未元曆》,號《調元 曆》,太宗所收於汴是也。穆宗應曆十一年,司天王白、 李正等進曆,蓋《乙未元曆》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 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 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驗矣。《大明曆》 本宗祖沖之法,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沖之上《甲子元曆》法,未及施用, 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 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 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 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月,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日,不 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 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餘滿日法從大餘,大 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