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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 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 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 竟入陰,陰竟入陽。

求次日

加一日求朔朢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 三為日餘,不盡,倍之為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 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 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為日,即朢差數也。又加之, 後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

置《朔朢夜半入陰陽曆》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 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 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朢加時入曆 也。朔朢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 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 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朢則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

合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日餘滿通法從日, 則朔朢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 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朢小餘,為定 小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時

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 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 為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為強,以強并少為 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得二者為少弱,以並 太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

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 為定。定數十二而一為度,不盡,「三而一為少半太。又 不盡者,一為強,二為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 表,陰曆在裏。

測景漏刻中星數

二十四氣、  《日中景》

《冬至》,    一丈三尺。

《小寒》,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大寒》,    一丈一尺二寸。

《立春》    九尺八寸。

「雨水」、    八尺一寸七分

《驚蟄》    六尺六寸七分。

《春分》,    五尺三寸七分。

《清明》、    四尺二寸五分。

《穀雨》    《二尺二寸六分》。

《立夏》    二尺五寸三分。

《小滿》,    一尺九寸九分。

《芒種》    一尺六寸九分。

《夏至》,    一尺五寸。

《小暑》,    一尺六寸九分。

《大暑》    一尺九寸九分。

《立秋》    二尺五寸三分。

《處暑》    三尺二寸六分。

《白露》    四尺二寸五分。

《秋分》    五尺三寸七分。

《寒露》    六尺六寸七分。

《霜降》,    八尺一寸七分。

《立冬》    九尺八寸。

《小雪》,    一丈一尺二寸。

《大雪》,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二十四氣: 《晝漏刻》,       夜漏刻。 冬至   四十五,       五十五, 小寒   四十五。    五十《四》。

《大寒》   四十六。    五十三。

《立春》,   四十八。    五十《一》。

「雨水」,   五十。     四十《九》。

《驚蟄》,   五十二。    四十《七》。

《春分》,   五十五。    四十《四》。

《清明》,   五十八。    四十一。

《穀雨》   六十。     三十《九》。

《立夏》,   六十二    三十《七》。

《小滿》,   六十三。    二十《六》。

《芒種》   六十四。    二十五。

《夏至》,   六十五,       三十五。 《小暑》,   六十四。八分   三十五。

《大暑》,   六十三。    三十《六》。

《立秋》   六十三。    三十《七》。

《處暑》,   《六十》     三十《九》。

《白露》   五十八。    四十一。

《秋分》   五十五。    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