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6 (1700-1725).djvu/96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伏望聖慈許臣撰集,不出百日,其書必成。儻有可觀,

願藏祕書府。」詔許之,書終不就。又司天冬官正楊文 鑑上言,新曆甲子,請以百二十年。事下有司,以其無 所依據,議寢不行。太宗曰:「支干相承,雖止於六十,儻 再周甲子歲上壽之數,使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年, 不亦善乎!」遂詔《新曆》甲子所紀百二十歲

真宗咸平四年春三月司天監進儀天曆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真宗嗣位,命判 官司天監史序等考驗前法,研覈舊文,取其樞要,編 為新曆。至咸平四年三月,曆成來上,賜號「儀天曆。」凡 天道運行,皆有常度,曆象之術,古今所同。蓋變法以 從天,隨時而推數,故法有疏密,數有繁簡,雖條例稍 殊,而綱目一也。今以三曆參相考校,以《應天》為本,《乾 元》《儀天》附而注之,法同者不復重出,法殊者備列於 後。

建隆應天曆法上乾元儀天二曆附

演紀上元木星甲子,距建隆三年壬戌,歲積四百八 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八。

《乾元》上元甲子距太平興國六年辛巳,積三千五十四萬三千九百七十七。《儀天》自上元土星甲子至咸平四年辛丑,積七十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七。

步氣朔

元法:一萬二。

《乾元》元率九百四十。《儀天》宗法:一萬一百,又總謂之日法。

歲盈,二十六萬九千三百六十五。

《乾元》歲周二十一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儀天》歲周三十六萬八千八百九十七。《儀天》有周天三百六十五、餘二千四百七十,約餘二千四百四十五;歲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餘二千四百七十。《應天》《乾元》無此法,後皆倣此。

月率,五萬九千七十三。

《乾元》不置此法。《儀天》合率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五十九。又《儀天》有歲閏一萬九千八百六十二,月閏九千一百一十五、秒六。

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七。

《乾元》朔策:二十九,小餘一千五百六十。《儀天》會日,二十九,小餘五千三百五十七。

弦策:七、小餘三千八百二十七、秒六。

《乾元》小餘一千一百二十五,《儀天》小餘三千八百六十四、秒二十七,策並同。

朢策:十四,小餘七千六百五十四、秒一十二。

《乾元》小餘二千二百五十七,《儀天》小餘七千七百二十七、秒一十八,策並同。

氣策十五,小餘二千一百八十五,秒二十四。

《乾元》小餘六百四十二半,《儀天》小餘二千二百七、秒,三策並同。又《儀天》有氣盈四千四百一十四、秒六。

朔虛分,四千六百九十五。

《乾元》一千三百八十。《儀天》四千七百四十一。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六、秒九。

《乾元》二千二百九十七半。《儀天》七千八百九十二。又《儀天》有紀實六十萬六千。

秒法:二十四。

《乾元》一百。《儀天》秒母三十六。

紀法,六十。二曆同

推元積:乾元儀天皆謂之求歲積分置所求年,以歲盈展之,為元 積。求天正所盈之日及分,并冬至大小餘,以八十四 萬一百六十八去元積,不盡者,半而進位,以元法收 為所盈日,不滿為小餘。日滿六十去之,不滿者命從 甲子,算外,即冬至日辰大小餘也。

《乾元》以歲周乘積年為歲積分,以七萬五百六十去之,不盡,以五因,滿元率收為日,不滿為餘日。《儀天》以歲周乘積年,進一位為歲積分,盈宗法而一為積日,不滿為餘日。去、命並同《應天》。

求次氣:以天正冬至大、小餘遍加諸常數,盈六十去 之,不盈者命如前,即得諸氣日辰大、小餘秒也。

《乾元》「置中氣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命以前,即次氣日辰也。」 《儀天》置「冬至大、小餘,加氣及餘秒,秒盈秒母,從小餘,盈紀法去之,皆命如前法,各得次氣常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乾元謂之經朔儀天謂之天正合朔以月率去 元積,不盡者,為「天正十一月通餘。」以通餘減七十三 萬六百三十五,餘,半而進位,以元法收為日,不滿為 分,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朔中日及餘秒。

《乾元》以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去歲積分,不盡為朔餘以歲積分為朔積分,又倍五萬二千九百二十除之,餘以五因,滿元率為日,不滿為分。《儀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