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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三十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

  宋十二部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嘉定三則 理

  宗淳祐五則 度宗咸淳一則 紹熙統天開禧成天曆上

曆法典第三十卷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

宋十二

光宗紹熙四年布衣王孝禮請立表測景從之不果行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紹熙四年,布衣 王孝禮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當在十九日壬 午,《會元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係差一日。《崇天曆》癸 未日冬至,加時在酉初七十六分,《紀元曆》在丑初一 刻六十七分,《統元曆》在丑初二刻二分,《會元曆》在丑 初一刻二百四十分。迨今八十有七年,常在丑初一 刻不減,而反增。《崇天曆》實天聖二年造;《紀元曆》崇寧 五年造,計八十二年。是時測景驗氣,知冬至後天,乃 減六十七刻半,方與天道協。其後陳得一造《統元曆》, 劉孝榮造《乾道》《淳熙》《會元》三曆,未常測景,苟弗立表 測景,莫識其差。乞遣官令太史局以銅表同孝禮測 驗。」朝廷雖從之,未暇改作。

寧宗慶元四年秋九月詔造新曆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會元曆》占候多 差,日官、草澤互有異同。詔禮部侍郎胡紘充提領官, 正字馮履充參定官,監楊忠輔造新曆。右諫議大夫 兼侍講姚愈言:「太史局文籍散逸,測驗之器又復不 備,幾何而不疏略哉?漢元鳳間,言曆者十有一家,議 久不決。考之經籍,驗之帝王錄,然後是非洞見。元和 間」,以《太初》違天益遠,晦朔失實,使治曆者修之,以無 文證驗,雜議蜂起,越三年始定。此無他,不得儒者以 總其綱,故至於此也。《周官》馮相氏、保章氏,志日月星 辰之運動,而冢宰實總之。漢初,曆官猶宰屬也。熙寧 間,司馬光、沈括皆嘗提舉司天監,故當是時,曆數明 審,法度嚴密,乞命儒臣常兼提舉,以專其責。

慶元五年夏五月,新曆成,賜名《統天》。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監察御史張巖 論馮履唱為詖。辭罷去。詔通曆算者所在具名來上。 及忠輔曆成。宰臣京鏜上進。賜名統天。頒之。凡《曆經》 三卷。《八曆冬至考》一卷。「《曆交食考》三卷,《晷景考》一 卷,《考古今交食細草》八卷,《盈縮分損益率立成》二卷, 《日出入晨昏分立成》一卷,《岳臺日出入晝夜刻》一卷, 《赤道內外去極度》一卷,《臨安午中晷景常數》一卷,《禁 漏街鼓更點辰刻》」一卷,《禁漏五更攢點昏曉中星》一 卷,《將來十年氣朔》二卷,《己未庚申二年細行》二卷,總 三十二卷,慶元五年七月辛卯朔,統天層推日食,雲 陰不見。

慶元六年六月,《統天曆》推日食,不驗。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六年六月乙酉 朔,推日食不驗。」

嘉泰元年春二月詔求明曆之士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中奉大夫、守祕 書監俞豐等請改造新曆。監察御史施康年劾太史 局官吳澤、荊大聲、周端友循默尸祿,言災異不及時。 詔各降一官。臣僚言:「頒正朔,所以前民用也。比曆書 一日之間吉凶并出,異端并用。如土鬼暗金兀之類, 則添注於凶神之上猶可也,而其首則揭九良之名, 其末則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於《周公 出行一百二十歲宮宿圖》,凡閭閻鄙俚之說,無所不 有,豈正風俗、示四方之道哉!願削不經之論。」從之。 嘉泰二年,詔草澤通曉曆法者修治,又以日食誤曆, 官皆抵罪。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嘉泰二年五月 甲辰朔,日有食之。詔太史與草澤聚驗於朝,太陽午 初一刻起虧,未初刻復滿,統天曆先天一辰有半,乃 罷。楊忠輔詔草澤通曉曆者應聘修治。 又五月朔, 日食,太史以為午正。草澤趙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 食三分。」詔著作郎張嗣古監視測驗,大猷言然,曆官 乃抵罪。

開禧三年以大理評事鮑澣之祕書監編修官曾漸充提領考定官定新曆權附統天曆頒行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開禧三年,大理 評事鮑澣之言,「曆者,天地之大紀,聖人所以觀象明 時,倚數立法,以前民用而詔方來者。自黃帝以來,至 於秦漢,六曆具存,其法簡易,同出一術,既久而與天 道不相符合,於是太初、三統之法,相繼改作,而推步 之術愈見闊疏。是以劉洪、祖沖之之減破斗分,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