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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五年降算造成 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 虧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淳祐八年,「召四方通曆算者至都習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八年,朝奉大夫、 太府少卿兼尚書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刪修官尹渙 言:「曆者所以統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擇聖智典司其 事。後世急其所當緩,緩其所當急,以為利吾國者,惟 錢榖之務,固吾圍者,惟甲兵是圖。至於天文曆數,一 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謬,安心為欺,朝士大夫莫有 能」詰者。請召四方方通曆算者至都,使曆官學焉。 淳祐十一年,殿中侍御史陳垓以新曆多差,請參考 推算頒行。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十一年,殿中侍 御史陳垓言:「曆者天地之大紀,國家之重事。今淳祐 十年冬所頒十一年曆稱成永祥等依開禧新曆推 算,辛亥歲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頒 曆,乃相師堯等依淳祐新曆推算,到壬子歲立春日 在申正三刻,質諸前曆,乃差六刻。以此頒行天下,豈 不」貽笑四方。且許時演撰新曆,將以革舊曆之失。又 考驗所食分數,開禧舊曆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 曆差六刻二分有奇,與今頒行前、後兩曆所載立春 氣候分數,亦差六刻則同。由此觀之,舊曆差少,未可 遽廢;新曆差多,未可輕用。一旦廢舊曆而用新曆,不 知何所憑據。請參考推算頒行。

淳祐十二年秋八月,詔行《會天曆》。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祕書省言:「太府 寺丞張湜同李德卿算造曆書,與譚玉續進曆書頗 有牴牾。省官參訂兩曆得失,疏密以聞。」其一曰:「玉訟 德卿竊用崇天曆日法三約用之。」考之《崇天曆》用一 萬五百九十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為日法, 玉之言然。其二曰:「玉訟積年一億二千二十六萬七 千六百四十六,不合曆法。今考之德卿用積年一億 以上。」其三曰:「《玉訟》壬子年六月,癸丑年二月、六月、九 月丙辰,七月置閏,皆差一日。今祕書省檢閱林光世 用二家曆法各為推算。」其四曰:「《德卿曆》與《玉曆》壬子 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節氣,時刻皆同,雨水、驚蟄以 下九節氣,各差一刻。」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 卯朔,日食帶出已退所見大分八,《玉推》,日食帶出已 退所見大分七。辰當壁宿六度同。」其六曰:「《德卿曆》斗 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曆》斗分 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曆斗分僅 差一秒,惟二十八秒之法,起于齊祖沖之,而德卿用 之,使沖之之法可久,何以歷代增之?玉既指其謬,又 多一秒,豈能必其天道合哉?請得商確推算,合眾長 而為一,然後賜名頒行。」十二年,曆成,賜名「會天」,寶祐 元年行之。史闕其法。

度宗咸淳六年春正月行成天曆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是年十一月三 十日冬至,至後為閏。千一月既以頒曆,浙西安撫司 準備差遣臧元震言:「曆法以章法為重,章法以章歲 為重。蓋曆數起於冬至,卦氣起於中孚,十九年謂之 一章。一章必置七閏,必第七閏在冬至之前,必章歲 至朔同日,故《前漢志》云:『朔旦冬至,是謂章月』。《後漢志》 云:『至朔同日,謂文章月。積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 九,名之曰章』。」《唐志》曰:「天數終於九,地數終於十,合二 終以紀閏餘。」章法之不可廢也若此。今所頒《庚午歲 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為冬至,又以冬至後為閏 十一月,莫知其故。蓋庚午之閏與每歲閏月不同,庚 午之冬至與每歲之冬至又不同,蓋自淳祐壬子數 至咸淳庚午,凡十九年,是為章歲,其十一月是為章 月。以十九年七閏推之,則閏月當在冬至之前,不當 在冬至之後。以至朔同日論之,則冬至當在十一月 初一日,不當在三十日。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 日,則是章歲、至朔不同日矣。若以閏月在冬至後,則 是十九年之內止有六「閏,又欠一閏。且一章計六千 八百四十日,於內加七閏月除小盡積日六千九百 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約止有一日。」今自淳 祐十一年辛亥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後起 算,十九年至咸淳六年庚午,《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當 為冬至,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今算造官以閏月在 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後,則此一章止有六閏。更加 六閏,除小盡外,實積止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後 章歲之數,實欠二十八日。曆法之差,莫甚於此。況天 正冬至,乃曆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餘分,而後可 以置第一閏。今《庚午年章歲》,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 去第二日丁卯僅有四分日之一,且未正日,「安得遽 有餘分?未有餘分,安得遽有閏月?」則是後一章之始, 不可推算,其謬可知矣。今欲改之,有簡而易行之說。 蓋曆法有平朔,有經朔,有定朔。一大一小,此平朔也。 兩大兩小,此《經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今正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