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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得數,用滅刻,各得所求。

《率》「交初」 以一千一百一十一為刻率,交中以九百為刻率。

《求日月食定用分》置日月食汎用分,以一千三百三 十七乘之,以所食日轉定分除之,即得所求。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小餘:各以定用分減食甚小餘 為虧初;加食甚小餘為復滿;即各得虧初、復滿小餘。

若求時刻者,依《食甚術》入之。

求月食更籌定法:置其朢晨分,四因之,退一等,為更 法;倍之,退一等,為籌法。

求《月食入更籌》:置虧初、食甚,復滿小餘,在晨分以下, 加晨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餘以更法除之為更數; 不滿,以籌法除之為籌數。其更數命初更筭外,即各 得所入更籌。

求《朔朢食甚宿次》:「置其經朔、朢入氣小餘,以入氣、入 轉胐朒定數胐減朒加之,乘其日升降分,樞法而一, 加減其日盈縮分。」至後分前以加分後至前以減一百約之為分,分 滿百為度,以盈加縮減其定朔、朢加時中積,以天正 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加而命之,即定朔、朢加時 日躔宿次。其朢加半周天,命如前,即朔朢食甚宿次。 求月食既內外刻分,置月食交前後分,覆減三千二 百。不及減者為食下既一百約之,列六十四於下,以上減下,餘 以乘上進二位。交初以二百九十三除,交中以三百 六十五除,所得以定用分乘之,如汎用分而一,為月 食既內刻分;覆減定用分,即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分數》:各以食定小餘與日出、入分 相減,餘為帶食差。

其帶食差滿定用分已上者,不帶食出入也。

以帶食差乘所食分,滿定用分而一。

若月食既者,以既內刻分減帶食差,餘所食分,以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也。

各以減所食分,既帶出入所見之分。

其朔日食甚在晝者,晨為漸進之分,昏為已退之分。若食甚在夜者,晨為已退之分,昏為漸進之分。其月食者,見此可知也。

《求日食所起》日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 北;日在陽曆,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其食八 分已上者,皆起正西,復於正東。

此「據午地而論之,其餘方位,審黃道斜正月行所向,可知方向。」

《求月食所起》: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 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其食八 分已上,皆起正東,復於正西。

此亦據午地而論之,其餘方位,依日食所向,即知既虧復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