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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一

  宋三仁宗天聖一則 崇天曆法上

曆法典第二十一卷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一

宋三

仁宗天聖元年春三月司天監上崇天曆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宋興百餘年,司 天數改曆,其說曰:『曆者歲之積,歲者月之積,月者日 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餘分置閏,以定四時,非博學 妙思弗能考也。夫天體之運,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 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曆之所以 數改造也,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 哉』!」乾興初,議改曆,命司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 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半分,四千二百九十 九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 五十八為積年。詔以奎補保章正,又推擇學者楚衍 與曆官宋行古集天章閣,詔內侍金克隆監造曆,至 天聖元年八月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 鉅萬數。既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 曰《崇天曆》。

崇天曆法上

曆法曰:「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 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上考往古,歲減一筭;下驗將來,歲加一筭。

步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餘,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餘五千六百一十九。

朢策: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閏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筭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若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 秒法從小餘,小餘滿樞法從大餘,滿紀法去之,不盡, 命甲子筭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朔實去之, 不盡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為天正十一月 經朔加時及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 餘,不滿為小餘。大餘命甲子筭外,即所求年天正十 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朢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 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朢及次朔經日及餘 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 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為日,不滿為餘,命其氣 初日筭外,即其氣沒日日辰。

凡二十四氣小餘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 不滿為餘。命經朔初日筭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

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餘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餘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其氣初候日 也;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 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之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