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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從辰初也。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點差刻;五 因之,為更差刻。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 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 入辰刻及分。

若同司辰星漏曆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一十刻,餘依術求之,即同內中更點。

求《昏曉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 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 星便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 格中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又倍距子度, 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若同《司辰星漏曆》中星,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約之為五更,即同內中更點中星。

求《九服距差日》:各于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臺北, 測冬至後與岳臺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 為距差日。若地在岳臺南,測夏至後與岳臺晷景同 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岳臺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 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 七半,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岳臺冬至晷景常數, 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若冬至前後日多,以距差日 乃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即得其地其日中晷 常數。若地在岳臺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 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 汎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岳臺夏至晷景常數,即其地 其日中晷常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于距差日,乃減 岳臺夏至常晷,餘即晷在表南也。若夏至前後日多 于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各得其地 其日中晷常數。

若求定數,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于所在下水漏, 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為冬夏至差刻。置岳 臺其日消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岳臺二 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 消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地 二至夜刻。

「秋分後」 ,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 ,並依前術求之。

步月離術

轉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萬。

轉終分:二百九十八億八千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二 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億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餘三千三百七十六萬七千約餘四千一百六十二半 轉法:一十億八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

會周,三百二十億二千五百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五 十一。

轉終,三百六十八度。餘三十八萬二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二千七百八 轉終,二十七日。餘六億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五千五百四十六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餘一千五百四萬一千一百一十五半約餘一千八百五十四 象度:九十二度。餘七百五十二萬五百六十二太約分九百二十七 月平行十三度。餘二千九百九十一萬三千約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 朢差:一百九十七度。餘三千一百九十二萬四千百二十五半約分三千九百 十四

弦差:九十八度。餘五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太約分六千九百六十七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轉度:以朔差乘所求積月,滿轉中分去之, 不盡為轉餘;滿轉度母除為度,不滿為餘。

其餘,若以一萬乘之,滿轉度母除之,即得約分。若以轉法除轉餘,即為入轉日及餘。

即得所求月加時入轉度及餘。

若以弦度及餘累加之,即得上弦、朢、下弦及後朔加時入轉度及分。其度若滿轉終度及餘,去之。

其入轉度如在中度以下,為《月行在疾曆》;如在中度 以上者,乃減去中度及餘,為月入遲曆。

求《月行遲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遲速度,如 在象度以下為在初;以上,覆減中度,餘為在末。其度餘用 約分百為母置初、末度于上,列二百一度九分于下,以上 減下,餘以下乘上,為積數;滿一千九百七十六除為 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遲疾差度。」在疾為減在遲為加以一萬 乘積數,滿六千七百七十三半除之,為「遲疾定差。」

疾加遲減:若用《立成》者,以其度下損益率乘度餘,滿轉度母而一,所得,隨其損益,即得遲疾及定差。其遲疾初末損益分為二日者,各加其初、末以乘除。

求《朔弦朢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遲疾所入初、末度 分,進一位,滿七百三十九除之,用減一百二十七,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