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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食限凡加之,滿食限已上者,亦不入食限。

其朢食者,以其朢去交分,便為其朢月食去交定分。 求日月食分,日食者,視去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 下者,倍之,類同陽曆食分;以上者,覆減食限,餘為陰 曆食分。皆進一位,滿九百七十六除為大分,不滿,退 除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日食之大小分。月食者,視去 交定分,如食限三之一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覆減食 限,餘進一位,滿八百九十二除之為大分,不滿,退除 為小分。命十為限,即月食之大小分。

其食不滿大分者,雖交而數淺,或不見食也。

求日食汎用刻分:置《陰陽曆》食分于上,列一千九百 五十二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滿二百七十一除 之,為日食汎用刻分。

求《月食汎用刻分》:置去交定分,自相乘,交初以四百 五十九除,交中以五百四十除之,所得,交初以減三 千九百,交中以減三千三百一十五,餘為月食汎用 刻分。

求《日月食定用刻分》置日月食汎用刻分,以一千三 百三十七乘之,以所直度下月行定分除之,所得,為 日月食定用刻分。

求《日月食虧初復滿時刻》:以定用刻分減食甚小餘, 為虧初;小餘;加食甚,為復滿小餘;各滿辰法為辰數, 不盡,滿刻法除之為刻數,不滿為分。命辰數從子正, 算外,即得虧初、復末辰刻及分。若以辛辰數加之即命從時初也 求日月食初虧復滿方位,其日食在陽曆者,初食西 南,甚于正南,復于東南;日在陰曆者,初食西北,甚于 正北,復于東北。其食過八分者,皆初食正西,復于正 東。其月食者,月在陰曆,初食東南,甚于正南,復于西 南;月在陽曆,初食東北,甚于正北,復于西北。其食八 分已上者,皆初食正東,復于正西。

此皆審其食甚所向,據午正而論之,其食餘方審其斜正,則初虧、復滿,乃可知矣。

《求月食更點》定法:倍其朢晨分,五而一為更法;又五 而一為點法。

若依《司晨星注曆》,同內中更點,則倍晨分,減去待旦十刻之分,餘五而一,為更法;又五而一,為點法。

求月食入更點:各置初虧食甚,復滿小餘,如在晨分 以下者,加晨分;如在昏分以上者,減去昏分;餘以更 法除之為更數,不滿,以點法除之為點數。其更數命 初更算外,即各得所入更點。

求月食既內外刻分,「置月食,去交分,覆減食限三之 一。」不及減者為食不既餘列于上位。乃列三之,二于下,以上減 下,餘以下乘上,以一百七十除之,所得,以定用刻分 乘之,滿汎用刻分除之,為月食既內刻分;用減定用 刻分,餘為既外刻分。

求《日月帶食出入所見分數》:視食甚小餘在日出分 以下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日出分減復滿 小餘,若食甚小餘在日出分已上者,為日見食甚,月 不見食甚;以初虧小餘減日出分,各為帶食差。

若月食既者,以既內刻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即帶食既出入也。

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出、 月帶食入所見之分。

凡虧初小餘多如日出分為在晝;復滿小餘多如日出分為在夜,不帶食出入也。

若食甚小餘在日入分以下者,為日見食甚,月不見 食甚;以日入分減復滿小餘。若食甚小餘在日入分 已上者,為月見食甚,日不見食甚;以初虧小餘減日 入分,各為帶食差。

若月食既者,以既內刻分減帶食差,餘乘所差分,既外刻分而一,不及減者,既帶食既出入也。

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刻分而一,即各為日帶食入、 月帶食出所見之分。

凡虧初小餘,多如日入分為在夜,復滿小餘,少如日入分為在晝,並不帶食出入也。

步五星術

木星

終率:一千五百五十五萬六千五百四。

終日,三百九十八日。餘三萬四千五百四約分八千八百四十七 《曆差》:六萬一千七百五十。

見伏常度:一十四度。

變段變日        變度      曆度, 前二十八日       四度      二度。九十二 前二三十六日      七度。四十七 五度。四十六 前三三十六日      六度。四十  四度。六十八 前四三十六日      四度。二十七 三度。一十二 前留:二十七日。

前退四十六日。四十四 五度。二十二 空度:六十四 後退,四十六日。四十四 五度。三十二 空度:六十四 後留:二十七日。

後四三十六日      四度。二十七 三度。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