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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見伏常度:一十一度少。

變段、變日、       變度。

前一、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九度。七十五

前二、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九度。三十七

前三、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八度。五十九

前四、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七度。

前五、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三度。九十九

前六、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七度。六十二

前七、三十八日。五十 三十五度。

夕留:七日。

夕退八日。九十五  四度。六十二

夕伏退六日。五十  四度。七十五

晨伏退六日。五十  四度。七十五

晨退八日。九十五  四度。六十二

晨留:七日。

後七。三十八日。五十 三十五度。

後六。三十八日。五十 三十七度。六十二

後五、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三度。八十九

後四、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七度。

後三。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八度。五十九

後二、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九度。三十七

後一。三十八日。五十 四十九度。七十五

初行率

前一,一百二十九。五十二

前二,一百二十八。八十三

前三,一百二十六。四十三

前四,一百二十四。五十七

前五,一百一十八。八十八

前六,一百七。四十八

前「七」「八」十「四。」六十八

《夕留》:

夕退。

夕伏退六十二。二十

晨伏退:八十三。九十四

晨退:六十二。二十

《晨留》:

後《七》。

後六。「八十七。」九十四

後五,一百九。一十二

後四,一百一十九。九十九

後三,一百二十四。九十九

後二,一百二十七。六十三

後一,一百二十八。九十二

水星

終率四百五十一萬九千一百八十四。改九千一百九十四 終日,一百一十五日。餘三萬四千一百八十四約分八千七百六十五 見伏常度:一十八度。

變段變日       變度    初行率 前二十五日      三十三度  二百四十七。五十 前二三十日      三十三度  一百七十六。 前留:三日。

夕伏退九日。九十四 八度。

晨伏退九日。九十四 八度。 一百三十六。七十二 後留:三日。

後二三十日      三十三度。

後一。一十五日     三十三度  一百九十二。五十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諸段中積中星》:置氣積分,各以 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覆減終率,餘滿元法為日,不滿, 退除為分,即天正冬至後其星平合中積。重列之為 中星。因命為前一段之初,以諸段變日、變度累加減 之,即為諸段中星。變日加減中積變度加減中星 求《木火土三星入曆》:以其星曆差乘積年,滿周天分 去之,不盡,以度母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差 度」;以減其星平合中星,即為平合入曆度分;以其星其 段曆度加之,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各得其星其段入 曆度分。

金、水附日而行,更不求曆差。其「木、火、土三星,前變為晨,後變為夕,金、水二星前變為夕,後變為晨。」

求《木火土三星諸段盈縮定差》:「木、土二星,置其星其 段入曆度分,如半周天以下者為在盈;以上者減去 半周天,餘為在縮。置盈縮度分,如在一象以下者為 在初限;以上者,覆減半周天,餘為在末限。置初、末限 度及分于上,列半周天于下,以上減下,以下乘上。」木進 一位土九因之皆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命曰「盈縮定差。」其 火星,置盈縮度分,如在初限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 覆減半周天,餘為在末。

以四十五度六十五分半為盈初縮末限度,以一百三十六度九十六分半為縮初盈末限度分。

置初末限度于上。盈初縮末三因之列二百七十三度九十 三分于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以一十二乘之,滿 百為度,不滿百約為分,命曰「盈縮定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