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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四

  宋哲宗元祐一則 觀天曆法上

曆法典第二十四卷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四

宋六

哲宗元祐六年冬十一月作元祐觀天曆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觀天曆法上

《元祐觀天曆》演紀上元甲子,距元祐七年壬申,歲積 五百九十四萬四千八百八筭。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驗將來每年加二

步氣朔

統法,一萬二千三十。

歲周:四百三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

歲餘,六萬三千八十。

氣策: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一。

朔實:三十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三。

朔策:二十九,餘六千三百八十三。

朢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六百三、秒九。

歲閏:一十三萬八百四十四。

中盈分:五千二百五十六、秒二十四。

朔虛分,五千六百四十七。

沒限分:九千四百二。

閏限:三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九、秒一十二。

旬周:七十二萬一千八百。

紀法,六十。

以上「秒」 母同三十六。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其大餘命甲子筭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 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秒累加之。

秒盈秒法從小餘一,小餘盈統法從大餘一,大餘盈紀法去之。

命甲子筭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 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 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 不滿為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筭外,即所求年天正十 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朢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 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朢及次朔經日及 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 一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除之為日,不滿為餘。 其日命其氣初日日辰,筭外,即為其氣沒日日辰。凡氣 小餘在沒限以上者為有沒之氣

求滅日置有滅之朔小餘,以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 之為日,不滿為餘。其日命其月經朔初日日辰筭外, 即為其月滅日日長。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八百七十六、秒四。

卦策:六、餘一千五十一、秒一十二。

土王策:三,餘五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月閏,一萬九百三,秒二十四。

辰法:二千五。

半辰法:一千二半。

刻法:一千三百三。

秒母: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 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卦用事日; 以卦策加之,為中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 以土王策加諸侯內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 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 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 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 餘,命甲子筭外,為其月土始用事日。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冬至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 統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即各得每月中氣去經朔 日及餘秒。

其閏餘滿閏限者,為「月內有閏」 也。仍定其朔內無中氣者,為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