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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二十五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五

  宋七觀天曆法下 徽宗崇寧一則 紀元曆法上

曆法典第二十五卷

曆法總部彙考二十五

宋七

觀天曆法下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晨分,進一位,如刻法而一為刻, 不滿為刻分,即每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置夜半定漏,倍之,加 五刻為夜刻,減百刻為晝刻。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 命子正,算外,得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 入辰刻。其辰數依發斂術求之

求更點辰刻:置其日夜半定漏,倍之,二十五而一,為 籌差;半之,進位為更差。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 夜辰刻;以更籌差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每 更籌所在辰刻及分。

若用司辰漏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十刻,餘依術算,即得內中更籌也。

求每日昏曉中星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 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日昏中星所格宿 次,命之曰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 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五更及曉中星。

若依司辰星漏倍距子度,減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依術求更點差度,即內中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也。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岳臺北, 測冬至後與岳臺冬至晷影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 為距差日。若地在岳臺南,測夏至後與岳臺晷影同 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影》,若地在岳臺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 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 七半,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岳臺冬至晷影常數, 為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 日者,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午 中晷影定數。若地在岳臺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 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 五少,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岳臺夏至晷影常數, 即其地其日午中晷影定數。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 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餘依法求之,即得其地其日 午中晷影定數,即晷在表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二至 夜刻乃相減,餘為二至差刻。乃置岳臺其日消息定 數,以其處二至差刻乘之,如岳臺二至差刻二十除 之,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乃倍消息定數,進位, 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以加減其處二至夜刻。

春分後,秋分前,以加夏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以減冬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

求日出入差刻及五更中星,並依《岳臺法》求之。

步交會

交終分:三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一、秒九千九百四 十四。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千五百五十一,秒九千九百四 十四。

交中日:一十三,餘七千二百九十、秒九千九百七十 二。

朔差日:二,餘三千八百三十一、秒五十六。

朢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後限日:一,餘一千九百一十五、秒五千二十八。 《前限》日:一十二,餘五千三百七十五、秒四千九百四 十四。

以上秒母同一萬

交率,一百八十三。

交數二千三百三十一。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

《陽曆》食限:四千九百。定法四百九十。

陰曆食限:七千九百。定法七百九十。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置《天正十一月 經朔》加時積分,以交終分及秒去之,不盡,滿統法為 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 及餘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