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7 (1700-1725).djvu/51

此页尚未校对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 分減太陽行分,為行差。金、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初 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者,以 其段初日星行分並太陽行分,為行差。內水星夕伏、 晨見,直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見伏汎用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 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見、伏汎用積。金、水二星,各置 其段盈縮定差,內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日, 不滿,退除為分,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定積, 為定合見、伏汎用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 定積,為定合見、伏汎用積。

求《五星定合積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 其日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減之,為距合差 度;以差日、差度盈減縮加其星「定合汎用積,為其星 定合定積定星。」金、水二星順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 盈縮分,為距合差日;以盈縮分加之,為距合差度;以 差日、差度盈加縮減其星「定合汎用積,為其星定合 定積定星。」金水二星退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日盈 縮分,為距合差日;以減盈縮減之分,為距合差度;以 差日盈減縮加,以差度盈加縮減。再定合汎用積,為 其星再定合定積定星。各以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 加定積,滿統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 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 定合所在宿次。

求五星定見、伏定積:木、火、土三星,以汎用積晨加夕 減一象如半周天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一周天,餘 亦自相乘,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 五而一,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 見加伏減汎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金、水二星,以 行差除其日盈縮分為日,在夕見、晨伏,盈加縮減汎 用積,為常用積;夕伏晨見,盈減縮加汎用積,為常用 積。如常用積,在半周天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餘 為夏至後。各在一象已下,自相乘,已上,覆減一周天, 餘亦自相乘。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十八而一;冬至 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 乘之,十五而一,為差;如其段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 除為分,冬至後晨見、夕伏,夏至後夕見、晨伏,以加常 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冬至後夕見、晨伏,夏至後 晨見、夕伏,以減常用積,為其星定見、伏定積」;加命如 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徽宗崇寧五年夏五月班紀元曆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紀元曆法上

《崇寧紀元曆》演紀上元上章執徐之歲,距元符三年 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 崇寧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 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餘三千八百六十八。

朢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期實乘之,為天 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 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 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加之。」

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如滿秒母,收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盈紀法者乃去之。

去命如前,即次氣日辰及餘。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 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 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 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 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朢及次朔經日》:「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