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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朢及次朔經日辰及餘。」

求沒日:置有沒常氣小餘。

凡常氣小餘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

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餘滿六 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氣初 日辰,算外,即為氣內沒日辰。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

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 月經朔日辰,算外,即為月內滅日辰。

步發斂

候策:五,餘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餘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餘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 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 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 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內卦用 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之初「諸侯外卦用 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 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 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 餘,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 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與前曆同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日法 為閏日,不滿為餘,即其月中氣去經朔日。算。因求卦 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各得其 月卦候,去經朔日算。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倍之,如辰法而一為辰數, 不滿,五因之,如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分。命辰數 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數即命起子 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億一千三百一萬八千一十七。

歲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約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常氣中積日。

冬至空。

《小寒》,一十五。 一千五百九十二太二十一  八十四 《大寒》三十。 三千一百八十五半四十三  六十九 《立春》,四十五。 四千七百七十八少六十五  五十四 「雨水」,六十。 六千三百七十一八十七 三十九 《驚蟄》,七十六。 六百七十三太九  二十四 《春分》,九十一。 二千二百六十六半三十一    九 《清明》,一百六十。 三千八百五十九少五十二  九十三 《穀雨》一百二十一。 五千四百五十二七十四 七十八 《立夏》,一百三十六。 七千四十四太 九十六 六十三 小滿,一百五十二。 一千三百四十一半一十八  四十八 《芒種》,一百六十七。 二千九百四十少四十  三十三 《夏至》,一百八十二。 四千五百三十三六十二 一十八 小暑,一百九十七。 六千一百二十五太八十四    二 《大暑》,二百一十三。 四百二十八半五  八十七 《立秋》,二百一十八。 二千二十少  二十七 七十二 《處暑》,二百四十三。 三千一百六十四四千九 五十七 《白露》,二百五十八。 五千二百六太 七十一 四十二 《秋分》,一百七十三。 六千七百九十九半九十三  二十七 《寒露》,二百八十九。 一千一百二少 一十五 一十二 《霜降》,三百四。 二千六百九十五三十六 九十六 《立冬》,三百一十九。 四千二百八十七太五十八  八十一 《小雪》三百二十四, 五千八百八十半八十  六十六 《大雪》三百五十, 一百八十三少二  五十二 《常氣》盈縮,分      先後數。

冬至,盈七千六十,    先初。

《小寒》:盈:五千九百二十。  先:七千六十。

《大寒》,盈四千七百一十七, 先一萬二千九百八十。 《立春》,盈三千四百五十一, 先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七 雨水盈:二千一百二十二 ;先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