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 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為初更中 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 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攢點中星。加三 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滿赤道宿度去之,即曉 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於所在測冬夏二至晷數,乃相減之, 餘為二至差數。如地在岳臺南,測夏至晷景在表南 者,併冬夏二至晷數,為二至差數。其所求日在冬至 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置岳臺冬至晷景常數,以所 求日岳臺午中晷景定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 乘之,如岳臺二至差數,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 「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所求 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置所求日岳臺午 中晷景定數,以岳臺夏至晷景常數減之,餘以其處 二至差數乘之,如岳臺二至差數而一,所得以加其 處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如其處夏至景 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數減其處夏至晷數,餘為其地 其日中晷定數亦在表南也。其所得之數,多於其處 夏至晷數,即減去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 數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 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須要冬夏二至〉乃與五十刻相減, 餘為至差刻。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 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 以刻法乘之,復八而一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 求日夜刻;減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刻:每更點辰刻,並依《岳臺術》求之。
步月離
轉周分:二十萬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餘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朢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萬
七日。〈初數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約分八十九〉 〈末數八百一十二﹐末約分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五千六百六十六﹐初約分七十八〉 〈末數一千六百二十四﹐末約分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四千八百五十四﹐初約分六十七〉 〈末數二千四百三十六﹐末約分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四千四十三 初約分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分三十一、秒四十三。
朢:一百八十二度、分六十二、秒八十六。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分九十四、秒二十九。
月平行十三度,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太。
已上分、「秒」 母皆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 積分,以轉周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除之為日,不 滿為餘秒,命日,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 時入轉日及餘秒。
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朔加時入轉日。
求弦朢入轉:各因其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以 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上弦、朢及下弦經日加時 入轉日及餘秒。
轉日 進退,衰 轉定分。
一日 退:一十 一千四百六十八。
二日 退,十五, 一千四百五十七。
三日 退:二十 一千四百四十二。
四日 退:二十三, 一千四百二十二。
五日 退:二十六, 一千三百九十九。
六日 退:二十六, 一千三百七十三。
七日 退:二十六, 一千三百四十七。
八日: 退:二十六, 一千三百二十一。
九日: 退:二十四, 一千二百九十五。
十日 退:二十四, 一千二百七十一。
十一日 退:十九, 一千二百四十七。
十二日 退:十四, 一千二百二十八。
十三日 退:十 一千二百一十四。
十四日 進四, 一千二百四。
十五日 進十一, 一千二百八。
十六日 進:十七, 一千二百一十九。
十七日 進:二十二, 一千二百三十六。
十八日 進:二十三, 一千二百五十八。
十九日 進:二十六, 一千二百八十一。
二十日 進二十六, 一千三百七。
二十一日進二十六, 一千三百三十三。
二十二日進二十五, 一千三百五十九。
二十三日進二十四, 一千三百八十四。
二十四日進二十三, 一千四百八。
二十五日進十八, 一千四百三十一。
二十六日進十四, 一千四百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