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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相減,餘為半總差;倍之,為總差。晨遲末段,視段無 平行分,因前初段末日行分,為晨遲末段平行分相 減,為半總差。其退行者,各置本段平行分,十四乘之, 十五而一,為總差。內《金星》依順段術入之,即得所求。

夕遲初段,視前段無平行分,因後末段初日行分,與夕遲初段平行分相減,為半總差。

求諸段初末日行分:「各半其段總差,加減其段平行 分。」

後段平行分多者,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段平行分少者,加之為初,減之為末。其在退行者,前減之為初,加之為末;後加之為初,減之為末。

各為其星其段初末日行度及分秒。

如前後段平行分俱多俱少者,平注之;本段總差不滿大分者,亦平注之。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置其段總差,減日率一 以除之,為日差;累損益初日行分。」後行分少損之後行分多益之為 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其段初日晨前夜半 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所在宿次。

徑求其日宿次:置所求日,減一,半之,以日差乘而加 減初行日分。後行分少減之後行分多加之以所求日乘之,為積度; 及順加退減其段初日宿次,即得所求日宿次。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 之為氣數,不盡,為入氣已來日數及分秒。其氣數命 天正冬至,算外,即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日及分秒。

其定積滿歲周日及分去之,餘在來年冬至後。

求《五星合見伏行差》:木、火、土三星,以其段初日星行 分減太陽行分,餘為行差。金、水二星順行者,以其段 初日太陽行分減星行分,餘為行差。金、水二星退行 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併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汎積》: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 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定見、定伏汎積。金、水二星,各 置其段盈縮定差,內水星倍之,以其段行差除之為 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在平合夕疾、晨伏者,乃盈減縮 加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汎積;在退合夕伏、晨見者, 乃盈加縮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汎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木、火、土三星,以平合行差除 其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減之,為距合差 度;以差日、差度後加先減其星定合汎積,為其星定 合日定積定星。金、水二星順合者,以平合行差除其 日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先後數加之,為距合差度; 以差日、差度先加後減其星定合汎積,為其星定合 「日定積定星。」「金、水二星退合者,以退合行差除其日 先後數,為距合差日;以減先後數,為距合差度;以差 日先減後加,以差度先加後減。再定合汎積,為其星 再定合積星」;各以冬至大餘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 去之,命己卯,算外,即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時黃道 日度,加定星,依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積日,各置其星定見、伏汎 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如二至限已下自相乘, 已上覆減歲周,餘亦自相乘,百約為分,以其星伏見 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 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汎積,為定積,如前加命, 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夕見、晨伏:以行差除其日 先後數,為日;先加後減汎用積,為常用積;晨見、夕伏, 以行差除其日先後數,為日;先減後加汎用積,為常 用積;如常用積在二至限已下為冬至後」;已上去之, 餘為夏至後。其二至後日及分,在象限已下自相乘; 已上,用減二至限,餘亦自相乘,如法而一,所得為分。

「冬至後晨,夏至後夕」 ,以十八為法;「冬至後夕,夏至後晨」 ,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 滿,退除為分秒,加減常用積,為定用積;加命如前,即 得定見伏日辰。

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 分巳下者,不見;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 三十五分巳下者,春不晨見,秋不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