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7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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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今歲五月朔,太陽交食,本局官生瞻視到天道,日 食四分半,虧初。西北午時五刻半,食甚正北;未初二 刻,復滿東北申初一刻。後令永叔等五人各言五月 朔日食「分數,并虧初、食甚、復滿時刻皆不同,并見行 《乾道曆》,比之五月朔天道日食多算二分少彊虧初 少算四刻半,食甚少算三刻,復滿少算二刻。」巳上。又 考《乾道曆》,比之《崇天》《紀元》《統元》三曆,日食虧初時刻 為近,較之乾道日食虧初時刻為不及。繼宗等參考 來年十二月係大盡,及十一年正月朔,當用甲申,而 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荊大聲言:「《乾道曆》加時係不 及進限四十二分,定今年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 一刻。今測驗,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五刻半。《乾道 曆》加時弱四百五十分。苟以天道時刻預定,乾道十 二年正月朔已過甲申日四百五十分。大聲今再指 定,乾道十一年正月合作甲《申朔》,十年十二月合作 《大盡》。請依太史局詳定行之。」五月,詔曆官詳定

淳熙元年以諸曆官推算太陽交食不同罰造曆者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淳熙元年禮部言今歲頒賜曆書權用乾道新曆推算明年復欲權

用《乾道曆》。詔從之。十一月,詔「太史局春官正吳澤推 算太陽交食不同,令祕書省敕責之,并罰造曆者。」 淳熙四年春正月,班《淳熙曆》。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三年,判太史局 李繼宗等奏,令集在局通算曆人重造新曆。今撰成 《新曆》七卷,《推算備草》二卷,校之紀元、《統元》《乾道》諸曆, 新曆為密,願賜曆名。」於是詔名淳熙曆,四年頒行,令 禮部、祕書省參詳以聞。 又奏言:「三年九月朢,太陰 交食。以《紀元》《統元》《乾道》三曆推之,初虧在攢點九刻, 食二分及三分已上。以新曆推之,在明刻內食大分 空,止在小分百分中二十七。是夜,瞻候月體盛明,雖 有雲而不翳,至旦不見虧食,於是可見。《紀元》《統元》《乾 道》三曆不逮新曆之密,今當預期推筭淳熙五年曆, 蓋舊曆疏遠,新曆未行,請賜新曆名,付下推步。」禮部 驗得孟邦傑、李繼宗等所定五星行度分數,各有異 同。繼宗云:「六月癸酉,木星在氐宿三度一十九分。」邦 傑言:「夜昏度瞻測得木星在氐宿三度半半係五十 分,雖見月體,而西南方有雲翳之。」繼宗云:「是月戊寅, 木星在氐宿三度四十一分。」邦傑言:「四望有雲,雖雲 間時露月體,所可測者,木星在氐宿三度太太,係七 十五分。」繼宗云:「庚辰,土星在畢宿三度三十四分,金 星在參宿五度六十五分,火星在井宿七度二十七 分。」邦傑言:「五更五點後,測見土星入畢宿二度半半 係五十分,金星入參宿六度半,火星入井宿八度多 三分。」繼宗云:「七月辛丑,太陰在角宿初度七十一分, 木星在氐宿五度七十六分。」邦傑言:「測見昏度太陰 入軫宿十」六度,太太係七十五分,木星入氐宿六度 少少係二十五分。孝宗曰:「自古曆無不差者,況近世 此學不傳,求之草澤,亦難其人。」詔以《淳熙曆》權行,頒 用一年。

淳熙五年,以金使來言曆異同,詔禮部郎官呂祖謙 測驗太陰行度。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五年,金遣使來 朝賀會慶節,乃妄稱其國曆九月庚寅晦為己丑晦, 接伴使檢詳丘崇辨之,使者辭窮,於是朝廷益重曆 事。李繼宗、吳澤言:「今年九月大盡,係三十日,於二十 八日早晨度,瞻見太陰離東濁高六十餘度。則是太 陰東行未到太陽之數。然太陰一晝夜東行十三度 餘,以太陰行度較之,又減去二十九日早晨度,太陰 所行十三度餘,則太陰尚有四十六度以上。未行到 太陽之數,九月大盡明矣。其金國九月作小盡,不當 見月體。今既見月體,不為晦日,乞九月三十日、十月 一日差官驗之。」詔遣禮部郎官呂祖謙。祖謙言:「本朝 十月小盡,一日辛卯朔,夜昏度,太陰躔」在尾宿七度 七十分。以太陰一晝夜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至八 日上弦日,太陰計行九十一度。餘按曆法,朔至上弦, 太陰平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當在室宿一度太。金 國十月大盡一日庚寅朔,夜昏度太陰約在心宿初 度三十一分,太陰一晝夜亦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 自朔至本朝八日,為金「國九日,太陰已行一百四度 六十二分,比之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太陰多行一晝 夜之數。今測見太陰在室宿二度,計行九十二度餘, 始知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密於天道。」詔祖謙復測驗。 是夜,邦傑用渾天儀法物測驗,太陰在室宿四度。其 八日上弦夜所測,太陰在室宿二度。按曆法,太陰平 行十三「度,餘行遲行十二度。」今所測太陰,比之八日, 夜又東行十二度,信合天道。

淳熙十年,以「曆」字有誤,曆官削降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十年十月詔「『甲 辰歲」「曆』字誤,令禮部更印造,頒諸安南國。李繼宗、吳 澤及荊大聲削降有差。」

淳熙十二年,以成忠郎楊忠輔言,詔測來年月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