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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而一急一遲,與日行常度無一合者。請考正淳熙曆

法之差,俾之上不違於天時,下不乖於人事。」送祕書 省禮部詳之。皇甫繼《明史》元寔、皇甫迨、龐元亨等言: 「石萬所撰《五星再聚曆》,乃用一萬三千五百為日法, 特竊唐末《崇元》舊曆而婉其名爾。《淳熙曆》立法乖疏, 丙午歲定朢則在十七日,太史知其不可,遂注朢於 十六日下,以掩其過。臣等嘗陳請於太史局官對辨, 置局更曆,迄今未行。今考《淳熙曆經》,則又差於將來。 戊申歲十一月下弦,則在二十四日,太史局官必俟 頒曆之際,又將妄退于二十三日矣。法不足恃,必假 遷就。而朔、朢二弦,曆法綱紀,苟失其一,則五星盈縮, 日月交會,與夫昏旦之中星,晝夜之晷刻,皆不可得 而正也。渾儀、景表、壺漏之器,臣等私家無之,是以曆 之成書,猶有所待。國朝以來,必假刱局而曆始成。請 依改造《大曆》故事,置局更曆,以祛太史局之敝。」事上 聞,宰相王淮奏免送後省看詳。孝宗曰:「使祕書省各 司同察之,亦免有異同之論。」六月,給事中兼修玉牒 官王信亦言:「更曆事,以為曆法深奧,若非詳加測驗, 無以見其疏密。乞令繼明與萬各造來年一歲之曆, 取其無差者。」詔從之。十二月,進所造曆。淮等奏:「萬等 曆日與淳熙十五年曆差二朔,《淳熙曆》十一月下弦 在二十四日,恐曆法有差。」孝宗曰:「朔豈可差?朔差則 所失多矣。」乃令吏部侍郎章森、祕書丞宋伯嘉參定 以聞。

淳熙十五年,禮部較諸家曆疏密。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十五年,禮部言, 「石萬等造曆與《淳熙曆》法不同,當以其年六月二日 十月晦日月不應見而見為驗。兼論《淳熙曆》下弦不 合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是日請遣官監視。」詔禮部侍 郎尤袤與章森監之。六月二日,森奏:「是夜月明,至一 更二點入濁。」十月晦,袤奏:「晨前月見東方。」孝宗問「諸 家」孰為疏密?周必大等奏:「三人各定二十九日早,月 體尚存一分,獨忠輔萬謂既有月體,不應小盡。」孝宗 曰:「十一月合朔在申時,故二十九日尚存月體耳。」

光宗紹熙元年秋八月詔造新曆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按《律曆志》:淳熙十六年,承 節郎趙渙言,「曆象大法及《淳熙曆》今歲冬至并十二 月朢月食皆後天一辰,請遣官測驗。」詔禮部侍郎李 巘、祕書省鄧馹等視之。巘等請用太史局渾儀測驗, 如乾道故事,差祕書省提舉一員專監之。詔差祕書 丞黃艾、校書郎王叔𥳑。紹熙元年八月,詔太史局更 造「新曆」頒之。

紹熙二年,賜新曆名《會元曆》。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律曆志》,二年正月,太史 局進《立成》二卷、紹熙二年七曜細行曆一卷,賜名會 元,詔李巘序之。

紹興統元乾道淳熙會元曆上

《演紀》上元甲子,距紹興五年乙卯,歲積九千四百二 十五萬一千五百九十一。

《乾道》上元甲子,距乾道三年丁亥,歲積九千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八百二十三。《淳熙》上元甲子,距淳熙三年丙申,歲積五千二百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二。《會元》上元甲子,距紹熙三年辛亥,歲積二千五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六十七。

步氣朔

元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三萬。《淳熙》五千六百四十。《會元》統率三萬八千七百。

歲周:二百五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八。歲周日,三百 六十五,餘一千六百八十八。

《乾道》期實一千九十五萬七千三百八,歲周三百六十五,餘七千三百八。《淳熙》歲實二百五萬九千九百七十四,歲周日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三百七十四。《會元》氣率一千四百一十二萬四千九百三十二。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五百一十四,秒十五。

《乾道》餘六千五百五十四半。《淳熙》餘一千二百二十二,秒二十五。《會元》餘八千四百五十五半。

朔實:二十萬四千六百四十七。

《乾道》:八十八萬三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千六。《淳熙》一十六萬六千五百十二、秒五十六。《會元》朔率,一百一十四萬二千八百一十四。

歲閏:七萬五千三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