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27 (1700-1725).djvu/75

此页尚未校对

《乾道》三十二萬六千二百九十四、秒八十八。又有閏限八十五萬八千七百二十六、秒五十二。月閏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二十四。《會元》四十二萬九百二十四,又有閏限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一十。《乾道》又有沒限二萬三千四百四十五半。《淳熙》四千四百七、秒七十五,《會元》三萬二百四十四半。

朔策:二十九日,餘三萬六千七十七。

《乾道》餘一萬五千九百一十七、秒七十六。《淳熙》餘三千九百九十二、秒五十六。《會元》餘二萬五百三十四,約分五十三、秒五。

朢策:十四日,餘五千三百三半。

《乾道》餘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八、秒八十八。《淳熙》餘四千三百一十六、秒二十八。《會元》餘二萬九千六百一十七。

弦策:七日,餘二千六百五十一太。

《乾道》餘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秒四十四。《淳熙》餘二千一百五十八、秒十四。《會元》餘一萬四千八百八半。

中盈分:三千三百二十八、秒三十。

《乾道》:一萬三千一百九。《淳熙》二千四百六十四、秒五十。《會元》:一萬六千九百一十一。

朔虛分,三千二百五十三。

《乾道》:一萬四千八十二、秒二十四。《淳熙》:二千六百四十七、秒四十四。《會元》:一萬八千一百六十六。

旬周:四十一萬五千八百。

《乾道》:一百八十萬。《淳熙》三十三萬八千四百、秒一。《會元》:二百三十二萬二千。

紀法,六十。三曆同

推天正冬至

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以旬周去之, 不盡,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大餘命甲子,算 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其小餘總法,退除為約分,即百為母;

求次氣

置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秒加之,秒盈秒法從一, 小餘小餘滿總法從一,大餘滿紀法去,命甲子,算外, 合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 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以 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命甲 子筭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朔積分; 以旬周去之,不滿總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大 餘命甲子筭外,即得所求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 餘。

求弦朢及月朔經日

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加之,為上,弦累 加之,去命如前,各得弦、朢及次月朔經日及餘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一百八十乘之,秒從之,用減一 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九,餘以一萬八千一百 六十九除之,為日,不滿為餘,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得 其氣辰。

凡二十四氣小餘五千四百一十五,秒一百六十五。

求減日

置有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為日,不滿為 餘。命經朔初日,算外,即得其月減日辰。

《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減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日,餘五百四,秒一百二十五。

《乾道》餘二千一百八十四、秒二十五。《淳熙》餘四百一十、秒七十五。《會元》餘二千八百一十二、秒五十。

卦策:六日,餘六百五,秒一百一十四。

《乾道》餘二千六百二十一、秒二十四。《淳熙》餘四百九十二、秒九十。《會元》餘三千三百八十二、秒二十。

土王策:三日,餘三百二、秒一百四十七。

《乾道》餘二千三百一十、秒二十七。《淳熙》餘三百四十六、秒四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九十一、秒一十。

辰法:五百七十七半。

《乾道》:二千五百。《淳熙》四百七十。《會元》三千二百二十五。

半辰法:二百八十八太。

《乾道》:一千二百五十。《淳熙》二百三十五。《會元》:一千六百一十二半。

刻法六百九十三。

乾道三百。《淳熙》五百六十四,《會元》三百八十七。

秒法:一百八十。

《乾道》三十。《淳熙》《會元》同。一百。《淳熙》又有月閏五千一百一十一、秒九十四。

求「六十四卦、五行用事日、二十四氣、七十二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