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曆法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三
金一〈熙宗天會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大明曆法上〉
曆法典第三十三卷
曆法總部彙考三十三
金一
熙宗天會十五年春正月初用大明曆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按《曆志》:「昔者聖人因天道 以授人時,釐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 漢太初迄於前宋,治曆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 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日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 天運至不齊也。人方製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 多,不能無爽故爾。」金有天下百餘年,曆惟一易。天會 五年,司天楊級始造《大明曆》,十五年春正月朔,始頒 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 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日法。然其所本,不能 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曆》而增損之也。」
世宗大定十一年司天監趙知微進大明曆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曆志》:「正隆戊寅三月辛 酉朔,司天監言日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 朔日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日食,加時皆先天。丁酉 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 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 履亦造《乙未曆》,二十一年十一月朢,太陰虧食,遂命 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在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 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曆之親疏,以《知微曆》 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 行簡言:「請俟他日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 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曆。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 《授時曆》焉。今其書存乎太史,采而錄之,以為《曆志》。
大明曆法上
步氣朔第一
《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 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日,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日,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朢策:一十四日,餘四千。〈原本闕四字〉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日,餘二千。〈原本闕四字〉二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原本闕二字〉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 去之,不盡,以日法約之為日,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 即所求天正冬至日大小餘。
求次氣
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 分滿日法從日,即得次氣日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
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為朔積分; 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盈為餘,即所 求天正經朔大小餘也。
求弦朢及次朔
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朢及 次朔經日及餘秒也。
求沒日
置有沒之恆氣小餘,如沒限已上,為有沒之氣。以秒 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 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併恆氣大餘,命為沒 日。
求滅日
置有滅之朔小餘。〈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 一而一,所得併經朔大餘,命為滅日。
步卦候第二
候策五, 餘三百八十, 秒八十。 卦策六, 餘四百五十七, 秒六。 《貞策》三, 餘二百二十八, 秒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