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日遲五度。〈四十二〉 〈初益一十七 末損一十一〉 二十二日遲五度。〈四十六〉 損八十六。
二十三日遲五度。〈二十五〉 損,二百八十四。
二十四日遲四度。〈七十八〉 損二百七十八。
二十五日遲四度。〈七〉 損三百六十八。
二十六日遲三度。〈十二〉 損四百三十八。
二十七日遲二度。〈一〉 損四百九十三。
二十八日,「遲空。」〈七十七〉 損:二百九十二。
一日 朓初。
二日 脁,五百一十三。
三日 脁,九百八十二。
四日 脁,一千三百九十三。
五日 朓,一千七百二十五。
六日 脁,一千九百六十八。
七日 朓,二千一百九。
八日 朓,二千一百四十八。
九日 脁,二千八十五。
十日 脁,一千九百二十一。
十一日 脁,一千六百六十三。
十二日 脁,一千三百一十一。
十三日: 脁,八百八十四。
十四日 脁,四百三。
十五日 朒,一百一十七。
十六日: 朒,六百二十二。
十七日 朒,一千八十四。
十八日 朒,一千四百七十九。
十九日 朒,一千七百八十八。
二十日 朒,二千七。
二十一日朒,二千一百二十四。
二十二日朒二千一百四十。〈三十九〉
二十三日朒,二千五十四。〈三〉
二十四日。朒,一千八百七十。〈六十〉
二十五日:朒,一千五百九十二。
二十六日:朒,一千二百一十四。
二十七日「朒」,七百八十六。
二十八日朒,二百九十三。
求朔弦朢入轉朓朒定數。
置入轉小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 所得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 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脁朒》積為定數。如 初數已上,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 餘加《朓朒》,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已上者,初 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便為《朓朒》定數。
求朔朢定日
置經朔弦朢小餘,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滿 與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朔弦朢日辰 及餘。定朔前干名與後干名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 月小;月內無中氣者,為閏。視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 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與 春分日出分相減之,餘,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 小餘及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有交虧初,在日入 前者,不進之。
定弦朢小餘在日出分已下者,退一日朢。或有交虧 初在日出前者,小餘雖在日出後,亦退之。如十七日 朢者,又視定朔小餘在四分之三已下之數。〈春分後用減定 之數〉與定朢小餘在日出分已上之數,相較之,朔少朢 多者,朢不退而朔猶進之;朢少朔多者,朔不進而朢 猶退之。
日月之行,有盈有縮,遲疾加減之數,或有四大三。
《小》,「若隨常理」,當察其時早晚,隨所近而進退之使
不過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朢中積
置定朔弦朢大小餘,與經朔弦朢大小餘相減之,餘 以加減經朔弦朢入氣日。〈經朔弦朢少即加之多即減之〉即為定朔 弦朢入氣;以加其氣中積,即為定朔弦朢中積。〈其餘以日 法退除為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