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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二十年己卯歲,春王二月己丑,日南至。見春秋左傳 《太初》己丑五十刻,    《大衍》己丑四十五刻。 《紀元》庚寅二十五刻。   《授時》戊子八十三刻, 《大統》壬辰七刻。     《新法》己丑二十三刻。

右《紀元》後天一日,《授時》先天一日,《大統》後天三日,餘與天合。

按:南至晷景,見於經傳者,惟此二條而已,餘或見於讖緯等書,若《春秋命曆序》之類,即《漢志》《隋志》所引者,今未敢以為據。《授時曆議》據《前漢志》魯獻公十五年戊寅歲正月甲寅朔旦冬至,引用此條為首。蓋獻公乃隱公五世祖,其十五年戊寅歲下距隱公元年己未歲,百六十一年,其非春秋時明矣。而《元志》乃云,「自春秋獻公以來者」 ,許、郭諸儒多聞博古,豈不知獻公在《春秋》前百餘年哉?第以所推昭公己丑冬至而得戊子,既不能合,偶與獻公相合,故援此以飾非而為之說云曲變曆法以從昭公,則與獻公不合。遂謂《春秋》所書昭公冬至,乃日度失行之驗。然則《大衍》《宣明》諸曆推之,皆得己丑,豈皆誤耶?夫獻公甲寅冬至,別無所據,惟劉歆《三統曆》是據也。若《左傳》不足信,而歆獨可信乎?太初元年冬至在辛酉,歆乃以為甲子差天三日,尚不能知,而能逆知上下數百載乎?然則獻公十五年冬至當在何日?曰:《三統授時》之甲寅失之先;《紀元大定》之丁巳失之後。大衍所推丙辰,宣明所推乙卯,庶或近之。然別無所考據,闕其疑可也。以要言之,凡春秋前後千載之間,氣、朔、交食,《長曆》《大衍》所推近是,劉歆、班固所說全非,杜預一行已有定論,詳載別卷矣。

劉宋元嘉十二年乙亥歲,十一月十五日戊辰景長。 見隋志

《太初》癸酉七十五刻,   《大衍》戊辰三十五刻, 《紀元》戊辰三十九刻,   《授時》戊辰四十七刻, 《大統》己巳十四刻,    《新法》戊辰五十二刻。

右《太初》後天五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元嘉十三年丙子歲,十一月廿六日甲戌景長。見隋志 《太初》己卯空刻,     《大衍》癸酉五十九刻。 《紀元》癸酉六十三刻。   《授時》癸酉七十一刻, 《大統》甲戌三十九刻。   《新法》癸酉七十六刻。

右《太初》、後天五日,《大統》與天合,餘皆先天一日。《唐志·大衍曆議》曰:「較前代史官注記,惟元嘉十三年十一月甲戌景長,《皇極》《麟德》《開元曆》皆得癸酉,蓋日度變常爾。」 元《授時曆》所議亦同。今按前人考古景長之驗,或不相合,則云日度失行。竊謂此言過矣。苟日度失行,當如歲差,漸漸而移。今歲既已不合,來歲豈能復「合耶?」 蓋係前人所測,或未密耳,非日度變行也。夫冬至之景,一丈有餘,表高晷長,則景虛而淡。欲就虛景之中,考其真實,或設望筒,或置副表、景符之類,以求實景。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景符或一前卻,兼以測景之人工拙不同,用意詳略亦異。所據之表或稍有傾欹,圭面或稍有斜側,二至前後數日之景,進退只在毫釐之間,僾俙之際,要亦難辨。若夫「陽城岳臺」 ,略分南北,尚有不同,況於四海九服之遠,相去千有餘里,委託之人,未知當否。既非目擊其實,所報晷景,寧足信乎?

元嘉十五年戌寅歲,十一月十八日甲申景長。見隋志 《太初》己丑五十刻,    《大衍》甲申八刻。

《紀元》甲申十二刻。    《授時》甲申二十刻。 《大統》甲申八十七刻。   《新法》甲申二十五刻。

右「《太初》後天」 五日,餘與天合。

元嘉十六年己卯歲,十一月二十九日己丑景長。見隋 志

《太初》甲午七十五刻,   《大衍》己丑三十三刻。 《紀元》己丑三十七刻。   《授時》己丑四十四刻, 《大統》庚寅十一刻。    《新法》己丑五十刻。

右《太初》後天五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元嘉十七年庚辰歲,十一月初十日甲午景長。見隋志 《太初》庚子空刻。     《大衍》甲午五十七刻。 《紀元》甲午六十一刻。   《授時》甲午六十八刻, 《大統》乙未三十六刻。   《新法》甲午七十四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元嘉十八年辛巳歲,十一月二十一日己亥景長。見隋 志

《太初》乙巳二十五刻,   《大衍》己亥八十二刻, 《紀元》己亥八十五刻,   《授時》己亥九十三刻, 《大統》庚子六十刻。    《新法》己亥九十八刻。

右《太初》後天六日,《大統》後天一日,餘與天合。

元嘉十九年壬午歲,十一月初三日乙巳景長。見隋志 《太初》庚戌五十刻,    《大衍》乙巳六刻。

《紀元》乙巳十刻,     《授時》乙巳十七刻, 《大統》乙巳八十四刻。   《新法》乙巳二十三刻。

右「《太初》後天」 五日,餘與天合。